基金会办学使建设世界一流民办学校成为可能
■深度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系列评论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宏观政策顶层设计已基本完成,对民办学校的支持与奖励政策会越来越多,相应的管理与监督也必然越来越严格规范。从保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民办学校教师及学生的角度出发,改善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尽快划清举办者财产和学校法人财产权属与职责边界,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为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规范和高质量发展将成为新时代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主流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历经恢复发展、快速增长、规范调整、分类管理四个阶段,在增加教育供给、优化资源配置、扩大教育选择、改善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改革、激发教育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表明,民办教育事业的快速崛起,为推动中国教育现代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教育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越来越强调政府责任,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逐步深入,规范与高质量发展成为主流基调。民办学校治理体制机制作出相应调整成为必然趋势,过去以规模取胜的办学模式将逐步让位于以质量取胜的办学模式。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将会日益凸显。第一,绝大部分民办学校都是以学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依靠办学积累实现滚动发展。但随着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生源数量逐年减少、办学成本不断攀升,民办学校原始的办学积累方式难以为继。第二,当前政府对民办学校还没有建立生均经费、办学补助金等常态化的财政拨款机制。第三,一些民办学校办学的社会影响力不高,吸纳社会捐赠的能力不强。第四,民办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的水平相对较低,导致民办学校自身创收能力较弱。第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因资本可逐利空间不大将逐渐失去社会资本的青睐。
基金会办学使建设世界一流民办学校成为可能。基金会办学为民办学校治理模式的先天不足提供了解决方案,从而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机制。首先,基金会办学符合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经营的国际惯例。基金会办学在国际私立教育领域已有众多成功案例。基金会在这些大学发展中发挥着重要资金来源作用。其次,基金会办学有利于保持民办学校的非营利属性。基金会自身的公益属性保证了民办学校办学的非营利性和资产的公益属性。第三,基金会的公益性增加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信任度和社会公众的捐赠信心,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采用基金会办学模式,政府拨款、企业投入、社会募捐、学费收入、学校经营收入等都进入基金会管理,没有“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之忧,有利于学校形成独立生存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第四,基金会办学模式是保证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方式。基金会与民办学校治理边界清晰,更有利于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性。第五,非营利民办学校需要成立独立的服务于自身发展的基金会,以利于从庞大的校友资源中获得捐赠。国际经验表明,校友捐赠是世界一流大学获得运营经费的重要支撑,也是学校形成独立生存能力的关键所在。区域性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虽然可以在解决筹款困难、项目运作、举办者缺失、民办学校退出或终止后公益资源去向等问题上发挥作用,但仍然难以解决单个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各个学校成立独立的支持本校发展的基金会是有必要的。
(作者系广东省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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