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与规范并举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深度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系列评论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十四五规划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颁布实施的。这是我国教育事业从法制到法治的突出转变,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办教育发展的高度重视。条例充分体现了支持与规范并举,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条例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特别是把“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这一条放在“总则”这一章,而不是放在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中,凸显了党对民办教育事业重要性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二是肯定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尽管其组织的性质和特点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必须“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它首先也必须确保以公益性为主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以营利为主要办学目的。三是制定了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扶持的法律规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条例分别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规定了不同扶持措施。
规范管理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之路,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规范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明晰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是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明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同法人制度,细化了准入制度、举办范围等;规范了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章程建设以及内部的监督机制等。三是构建了行政监督、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体系。条例遵循教育法律的规范,规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健全日常监管机制,要求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把民办教育纳入到国家教育督导的范围。
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一些问题。一是民办教育适用的法律范围扩大了。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的实施,规范民办教育的法律除了宪法和教育领域的法律,还涉及民法典、公司法、慈善法等。教育治理的法律环境更加复杂,加大了治理范围和难度。二是不同属性的民办学校涉及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例如,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还有慈善法、民法典、物权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这意味着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教,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的法律规范更加复杂。三是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原来民办教育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来管理,现在还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行政部门、民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等,对各部门协调一致依法治教提出更高要求。
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新问题在所难免。这需要我们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精神开展认真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齐心协力助推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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