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1-06-18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深度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系列评论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对促进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促进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是《实施条例》的内在要求,有利于督促民办高校严守质量底线,提升办学水平,奠定民办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

    政府层面要多措并举,从宏观上构建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制。一是建设和完善质量评估制度。《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在采用直接评估的方法定期组织对民办高校进行合格评估、审核式评估等各类评估的同时,要积极创新评估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办法,建设和完善第三方质量评估制度。

    二是推进民办高等教育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实施条例》贯彻了国家近年来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重要部署。《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制定推广反映行业规律和特色要求的合同示范文本。”无论民办高等教育各类行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还是相应质量标准认证体系的建设,都离不开教育部门的积极支持和管理,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民办高等教育认证制度创新,推进民办高等教育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三是积极落实“奖惩并举”的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奖励和惩罚并举,从政策实施角度更加有利于政策的推动。《实施条例》既制定了对教育质量的激励政策,也明确了民办学校特定办学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罚类型。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只要符合质量标准,就可能获得优先扶持的机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详述了20余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办学情形,并在其中特别关注了教育教学质量的问题。以上表明,《实施条例》已经对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奖惩并举”机制做了系统的顶层设计,各地要积极落实《实施条例》精神,促进“奖惩并举”机制发挥实效。

    四是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此举有利于民办高校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而提升民办高校的公信力和对社会捐赠的吸引力。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实施条例》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平台已经具有系统全面的顶层设计,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民办高校要加强自我管理,自觉构建内部质量保障评价体系。一是民办高校要积极回应政府关于构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部署。构建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对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民办高校要积极构建内部质量保障评价机制。内部质量保障评价体系的建设,是民办高校自主管理的重要体现,是保障民办学校夯实办学质量的必要条件。三是民办高校举办者要落实依法办学。民办高校举办者依法办学,是民办高校质量保障的前提。《实施条例》就举办者权益、举办者奖惩、举办者管理和监督职责等做出全面的规定。举办者在争取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积极落实依法办学。

    随着《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民办高等教育正式进入关键改革期。在促进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上下协同创新,构建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将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内涵发展和质量强国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系吉林外国语大学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副教授)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
上一篇:教师培训要坚守专业性     下一篇:青春奋斗无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