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案件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1-07-1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赵秀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日前共同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大力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四类案件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案件办理和地区实际,认真做好涉案未成年人、失管未成年人和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四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具体情形包括:一是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二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三是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四是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意见强调,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特别是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如离异和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离家庭、收养家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等,更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提出指导需求的,应予支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接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要结合办案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意见明确,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帮助强化监护意识、引导改变不当教育方式、指导重塑良好家庭关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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