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托育服务 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1-08-0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发布,要求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如何构建三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构建完善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解除民众生育的后顾之忧,我们特刊发专题评论,敬请关注。——编者

完善托幼教育体系助力三孩生育政策落地

庞丽娟

    三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直接回应了广大百姓的需求与共同关切。诸多研究表明,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特别是生育意愿要转化为生育行为与多方面因素有关,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是否健全、友好,是影响家庭生育抉择的关键,而这其中关键和核心的就是是否具有健全、完善的托幼教育体系,即托幼教育资源的可及性、便利性、普惠性与质量能否较好地满足广大家长的需求。

    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当前我国面向0—6、7岁儿童的托幼教育体系,特别是面向3岁以下儿童的托育体系,离百姓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难以有效支撑生育政策优化的客观需求,“入托难”“入好园难”“上不起”“不放心”成为制约生育潜力释放的重要瓶颈。一是托幼教育资源整体上存在较大的供需缺口。根据相关调查,约35%的婴幼儿家庭有入托意愿,但目前入托率仅为5.5%左右;中西部地区、农村欠发达地区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仍然短缺,还有一些乡镇没有一所中心幼儿园。国家统计局今年2月25日发布的《国家脱贫攻坚普查公报(第四号)》指出,在国家贫困县中,有幼儿园的行政村只有46.2%,不到一半。二是托幼教育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通过近十余年的努力,“入园难”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但“入好园难”问题仍在不少地区存在;特别是托育机构质量参差不齐,难以成为家长放心可托的有效资源。三是托育服务普惠性亟待提高。现有托育机构主要以民办机构为主,价格相对较高。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调研结果显示,现有托育机构中不到两成是公办、普惠的,大多数是民办机构;能承担其价格的家庭不足1/3。上述问题直接成为育龄夫妇对生育孩子“无处可托”“不放心”等的担忧,也直接影响其生育后的就业回归、平衡育儿与工作间的关系,进而影响其生育决策。

    为解决广大育龄夫妇生育的首要顾虑,积极回应社会广泛需求与关切,《决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应我国新形势下人口重大战略部署,为推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落地,托幼教育当先行,加快促进我国普惠性、有质量的托幼教育体系建设,提升托幼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

    首先,做好顶层设计,科学规划布局。各省份要加强对未来3年、5至10年各地区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等研判,测算新增人口对托幼教育的需求总量;在此基础上对托幼机构的层次、数量、布局等统筹谋划,提前布局,特别是在人口集中地区、城乡接合部地区、中西部农村地区等重点区域要着力补齐托幼教育服务资源的短板。坚持省级指导、市级牵头的原则,统筹各部门力量做好市域内各区县托幼资源规划与布局,切实把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与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统筹协调,着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就近就便、托幼一体化”的普惠性托幼教育资源体系。

    其次,坚持改革创新的思路,有效扩大多种性质普惠性托幼资源供给。加大投入力度,通过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机构,着力建立健全公办托幼资源体系,并发挥其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保障质量和平抑价格的重要作用。坚持公民办并举,借鉴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经验,运用政策引导与支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多方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在城镇地区,依托社区现有场所和设施,加强社区托育资源建设,鼓励和支持将托幼服务纳入民生实事和社区综合服务范畴;要求新建小区同步规划、配套建设托幼机构,推动托幼服务需求就地就近解决。在农村地区,灵活采用建立综合性托幼中心、流动托幼机构、季节班等多种形式,积极拓展普惠性托幼服务资源。

    第三,充分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集体等举办托幼机构,鼓励并支持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我国的国有企业、高校、机关和集体等举办托幼机构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并因具有就近就便、价格优惠、质量优良和安全放心等特点而深受欢迎。当前应充分发动与支持国有企业、高校、机关、集体等积极举办普惠性托幼机构,利用单位自有场地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也可与区域内公办机构实行集团办托,并通过土地划拨与优惠、税费减免、租金补助、教师培训、综合奖补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以调动广大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集体等举办普惠性托幼机构的积极性,充分释放潜在的托幼资源供给潜能。

    第四,大力推动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等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夯实优质托幼服务人才基础。需以高质量、专业化的托幼人才助推托幼服务的高质量。一方面要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设立相关专业,培养大批既具有高度责任心、敬业精神,又有专业知识、能力和专业精神的各类托幼人才;另一方面,应为各类托幼人才的专业化提供制度保障,建立起对各类托幼人员的资质条件、准入标准、考核评价标准和培训制度等政策体系,还应根据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类托幼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系列,既体现对其作为专业人员的充分尊重,也有利于激励其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此外,也应建立和完善各类托幼人员的薪酬、社保等待遇保障政策制度,鼓励并支持广大托幼从业人员用心、用情、提供有质量的托幼教育服务,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广大家长安心放心就业工作。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

提升托育服务整体质量让家长安心工作

王红蕾

    《决定》提出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一揽子政策对于广大育龄夫妇是重要利好,受到广泛关注和欢迎。为保障三孩生育政策顺利落地实施,解除广大育龄夫妇的后顾之忧,当前亟须以建立健全适应三孩生育政策需求的普惠性托育体系为目标,以普惠和质量两个核心为抓手,提升托育服务的可及性、普惠性和优质性,积极助力落实《决定》重要决策部署。

    首先,不断提升托育服务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开拓多元经费投入渠道,建立健全财政支持、家庭合理分担、社会有力补充的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让普惠性托育服务惠及更多家庭。一是积极履行政府在推动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责。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促公平的积极作用,通过设立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托育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等方式,利用现有机构、空置场地等在全国各地建设一批公立性质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园举办接收3岁以下婴幼儿托班,让广大普通家庭“有得上”的同时也能够“上得起”。二是通过多途径、多元化的激励政策,引导和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人等多主体力量投入建设和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各地根据财力等实际状况,运用综合奖补、土地划拨、租金减免、税费减免、水电同价、教师培训等多种方式支持各类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提高各主体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积极性,同时注重指导其设定普通家庭可接受的收费价格,让更多适龄儿童享有普惠性托育服务。

    其次,切实促进和提升托育服务的整体质量。着力加快构建人员资质达标、规范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的托育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一是研制专业人员的资质标准、培养培训标准。专业的人员队伍是托育机构服务质量的核心要素和关键所在,改善和提升托育机构服务整体质量应从加强托育机构各类人员队伍建设着手。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加快研制和完善国家层面的各类托育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标准,为相关人员进入托育行业划定“基线标准”,保证从业人员队伍的基本资质和质量。同时,应加快出台各类专业人员的培养标准、培训标准体系,并研制适宜的培养课程标准和培训课程体系,以系统专业的职前培养和分层分类的职后培训,有力支持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二是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政策规范体系。托育机构的环境、硬件条件、管理规范等也是影响其质量与安全性的基础性要素。应高度重视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对环境、安全性等的要求,在确保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基础上,实施促进婴幼儿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习惯养成、情感态度等全面发展的教育保育服务。为此,需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的建设标准、环境与设备安全、卫生保健、教育保育、营养膳食等关涉托育服务质量与安全性关键方面的管理规范,并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以推动各类托育机构及其保教服务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适宜化。

    三是增强管理力量,加强对托育机构质量的督导和综合监管。加强对托育机构服务的普惠和质量监管是千万家庭共同的重大关切。当前,应根据托育机构规模将迅速扩大和监管任务将快速增加的实际需求,大力加强相应的管理力量,成立由卫健、教育、财政、食品安全、消防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督导监管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依据托育机构服务质量和发展需要定期与不定期开展督导监管工作,形成多部门协同治理的监管机制。着重加强对各类托育机构环境安全、卫生保健、食品安全、人员资质、保育服务、教育质量等的督导监管;对有问题的托育机构及其服务要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消除隐患,为婴幼儿全面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让广大家长能够安心、放心工作。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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