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课后服务规范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1-09-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印发了《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规定课后服务时间主要在上学日放学后进行,一般每天不少于2小时。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弹性确定,结束时间一般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

    山东规定,课后服务内容主要是开展作业辅导和素质拓展活动两大项。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违规办学或开展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开展商业推广性质的活动,不得组织开展危险性较高的活动,不得集体教学或“补课”。

    山东要求,课后服务应主要由本校教师组织实施。学校师资不足的,可聘任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士或志愿者参与,也可以引入第三方服务。

    山东规定,各地可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课后服务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费。课后服务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和相关人员补助。学校可统筹安排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弹性上下班”,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女职工、家庭负担较重职工及上班距离较远职工的关心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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