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校外培训机构鉴定指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1-10-2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郝文婷)为深入推进“双减”工作,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准确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服务,日前内蒙古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也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机构、分类管理提供决策依据,防范假借非学科类培训项目实际开展学科类培训服务等逃避监管的行为。

    按照要求,鉴定工作将依照机构自主申请、组织专家鉴定、鉴定结果确认、鉴定报告备案等程序进行。专家组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报告后,作为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鉴定报告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便于统一管理。

    为了保障鉴定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内蒙古将成立鉴定专家委员会,由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成立,包括学科专家、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等。将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培训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属地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审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培训机构作出综合评价,并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同时,培训机构也要落实行业自律行为,严禁出现对外宣传与实际培训服务类别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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