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课后服务托举“双减”后教育新时空
■双减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关于支持探索开展暑期托管服务的通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文件,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双减”终于减出了一片教育新时空。但是,这片来之不易的教育新时空如果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规划利用,它仍有可能被某种形式的教育所占用,甚至催生出另外一种或多种增负教育形态。
课后服务在“双减”中扮演重要角色
“双减”政策除规定怎么减轻校内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外,还专门提出了“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的政策要求。课后服务正成为“双减”后有效托举这片教育新时空的最佳选择。一方面,课后服务可以对接学校教育,帮助学生处理学校的课后作业,获得教师一定程度的指导,从而有效减轻家长辅导和看护学生的负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开放性,也为拓展学生兴趣、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供了诸多可能。另一方面,课后服务与校外培训的时段相冲突,因此选择课后服务能够减轻学生的校外培训负担。然而,在与校外培训的“生源竞争”中,有多少家长会放弃校外培训选择课后服务呢?当前的课后服务体系能够真正托举起来“双减”之后的教育新时空吗?显然,建设高质量的校内课后服务体系已成为收获“双减”实效的关键环节。
高质量的课后服务体系须有灵活的服务时间设计
课后服务能否吸引更多学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时间安排。早期我国的课后服务由于“服务时间过短”“不允许随时请假”“服务时段不灵活”等时间安排问题,让很多家长被迫放弃。应该说,当前学校在课后服务时间设计上已作出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课后服务的吸引力。但是,要想在与校外培训的竞争中胜出,真正给家长们带来方便,还有很大提升和改进的空间。首先,课后服务的时长规定要更有弹性,要从真正关切家长需求的角度,推广实施课后服务分段结束的模式,为家长们提供“早接”“正常接”“晚接”三种选择,在时长设计上实现错峰分段。其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展能够有效覆盖全部时段的课后服务体系,例如全面覆盖中午放学后、周六日、寒暑假等时段。此外,课后服务的参与要有更自由的选择度,让更灵活的时间管理迎合每个家庭复杂多变的服务诉求,吸引更多的学生和家长参加课后服务,从而进一步压缩校外教育的营运时间范围,有效填补“双减”后的空闲时间。
高质量的课后服务须有更丰富的内容和形式
课后服务吸引学生的另一大影响因素是内容和形式。当前各地开展的课后服务主要以完成作业为主,受到经费、人员、场地等资源限制,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开展得并不理想。
究其原因,这与当前未对课后服务实施明确的分类管理和分类推进有关。课后服务作为一个特定时段教育活动的统称,实际上包括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一是以看护为主的课后看护服务,二是以发展为主的课后发展服务。前者要解决的是放学后无人接送看护的问题,后者要解决的是发展多方面兴趣、拓展综合素质的问题。与前者相比,后者的实施更为复杂。首先,场地上不仅涉及校内,更可能涉及校外机构的场地和设施。其次,服务人员除了动员全校教师外,还可能涉及校外有资质的工作人员。最后,作为一种非营利性活动,课后发展服务需要得到充分的经费支持。
因此,建设高质量的课后服务应该坚持分类管理、分类实施的策略,将课后服务细分为课后看护服务和课后发展服务。首先,应将课后看护服务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作为一种底线性保障服务为全体义务教育儿童统一提供,让他们自愿参加。课后看护服务要有更为灵活的时长和时段设计,充分考虑不同家庭课后看护的复杂需求。承担服务工作的主体应是学校教职工,要明确承担课后看护任务是教师的工作职责,课后服务工作量应参照承担教学课时任务的标准予以认定。课后看护服务的内容以看护为主,主要是完成课后作业,以自主阅读为主。其次,应鼓励各地在遵循教育性、非营利性、需求导向性等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开放多元的课后发展服务体系。鼓励本校中小学教师、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等从事课后发展服务工作,可以围绕家长需求、学生兴趣爱好特长、学校特色等,设计内容更为丰富、形式更为新颖的活动。
建设高质量课后服务体系,以更灵活的时间设计、更丰富的内容和形式把学生吸引到课后服务中,让深陷于“剧场效应”中的学生回到课后服务的平台上重新开始。让学生和家长不再去校外培训“抢跑”,让造成学业负担的“内卷”停下来,让造成学业负担的难度降下来,让造成学业负担的作业总量减下来。开放的课后服务体系还可以合理吸纳安置校外教育从业人员,让过热的校外培训有序地冷静下来。为托举“双减”后这一片教育新时空,相关部门和学校应该继续全面升级课后服务体系,以高质量课后服务建设为突破口构建良好教育生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教育方面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作者单位系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基于新时代美好教育需要的义务教育学校功能改进问题研究”[BAA190237]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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