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
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近日,山东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和抽检制度,进一步细化标准条件,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
山东明确,学士学位授权包括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核标准并将其作为审核依据。
在管理与监督方面,山东规定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全省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名单,并要求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建立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和学位授予救济制度。
实施细则主要有4个变化:一是调整了审批时间。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时间由过去的该单位或专业首届本科生毕业当年,调整为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二是下放了部分审核权限。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可自主开展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由省学位委员会批准。三是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对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授予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强化学士学位监督管理。省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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