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2016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深度解读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6-03-0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3. 给予照顾的幼儿范围增加“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减少“单亲”;增加“应当为残疾儿童提供帮助”

第八条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4.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旧《规程》为“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5. 正面教育从“启发诱导”修改为“启发引导”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6. 增加“幼儿的实践活动的细化”

第二十六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7. 增加“教育活动的过程要求”

第二十八条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8. 增加“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详见新《规程》第三十四条);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增加“水池”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修改为“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地等,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