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违规办学追责办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2-12-2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公布的《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山东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办学行为,追究其责任将有法可依。

  该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对象和主体,除规定普通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违规办学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外,各级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也是责任追究的对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相关工作部门是责任追究的主体,并明确规定了各自的责任追究权限。

  根据该办法,山东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将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任意组织统一考试、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下达升学任务等15种行为,将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公办学校违反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普通高中进行文理分科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选课走班教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考试等作为选拔新生入学或者编班依据等16种行为,以及普通中小学教师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从事有偿补习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等6种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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