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责任区督学开展暗访督导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朱振岳 通讯员 孙菊红)浙江省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督学责任区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责任区督学每月至少开展1次针对学校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的明察暗访督导活动。

  浙江规定,责任区督学每年都要检查1次学校的招生工作情况,并做好随访记录,每月向所属教育督导机构上交书面督查报告,及时向学校反馈督导意见,并督促学校及时整改,做到教育督导工作常态化。此外,还应每年根据督导工作重点或当地教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调研课题,开展多形式调查,并撰写调研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为提高责任区督学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浙江要求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责任区督学定期学习交流制度,让督学及时熟悉教育新政策、新制度、新动态和改革新举措;建立责任督学公示制度,要求各学校公示责任区督学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并认真处理教师和学生反映的情况和投诉。浙江还将对各地督学责任区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并建立责任区督学年度考核制度。

  据了解,浙江自2008年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以来,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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