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样留学需要别样保护
3月8日,由中国留学服务中心主办的“中国留学论坛”在京举行。如何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成论坛焦点问题之一。近来,中外合作办学成为一种新的趋势,不出国门即可留学的现象越来越多见,其质量保障关涉国家、主办者、就学者等多方利益,已成中外合作办学领域的当务之急。
——编者
■林金辉
2013年2月23日,一组关于英国高等教育跨境办学的数据显示,英国大学最大的学生群体不在国内却在海外;2012年在海外被授予英国学位的学生人数增长13%;2011年至2012年度,有约57.1万名学生在英国大学的海外校区学习,与2009年至2010年度同期相比增长了1/3。
英国是传统的高等教育输出国,其他国家情况如何呢?近来,跨境高等教育办学成为一种新趋势,世界名校在本土之外办学越来越多,不出国门即可留学现象越来越多见,相关问题值得思考。
跨境高教办学发展趋势如何
纵观近年来跨境高等教育办学的国际发展趋势,有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是跨境高等教育办学的理念呈现多元化趋势。
从传统的意义上看,跨境高等教育提供国多以获取更多经济利益为主导性教育理念,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都把跨境高等教育办学作为主要的出口产业。
近年来,一些国家尤其是一流大学境外办学理念的多元化日趋明显,更加强调国际理解、加强能力建设、发展人才资源等教育理念。海外一流大学“不缺钱”。比如,上海纽约大学即使每年学费10万元,其学费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对美国纽约大学的资金支持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为这样的名校每年掌握的捐赠资金高达数百亿美元。杜克大学近来大力推进国际化进程,“希望借助国际化进程,弥补在本土难以打败哈佛大学的遗憾。”
无论动机如何,世界名校赴海外办学都将面临声誉不受影响等重大挑战,必须对风险进行十分慎重的评估。
其次是办学质量成为实施跨境高等教育办学各主体的共同诉求。
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积极倡导和推动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召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挪威教育服务贸易论坛”,以“跨境教育”概念代替“教育服务贸易”概念,起草了《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指南》。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也对此予以高度关注。如欧洲博洛尼亚进程,涉及4000多所高等教育机构,建立了“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网”。
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例如,美国的高等教育认证制度既是其分权制、多样化的高等教育体制下一种高效的管理制度,又是一种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体现了非政府和高校自我评价为主的特点。
怎样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质量
中外合作办学是跨境高等教育办学在中国的主要实现形式。质量是中外合作办学的生命线,也是国家、社会、家长最关心的问题。
从传统的知识质量观看,当前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总体水平偏低,生源质量较差,师资学术水平不够高。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用另一个标准来评价质量,却并非都是质量不高的。什么是教育质量?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意识,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才能,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学生能在原来基础上有明显提高,就能体现教育质量。因此,不同层次、不同培养目标、不同社会适应面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有不同的质量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与对其定位的认识有很大关系。如果把中外合作办学定位于“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那么,某些与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定就是不合理的;政府、学校和社会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某些认识也将得到根本改变。比如,不少学校没有把中外合作办学放在学校国际化战略的高度认识,仅看成是“迎来送往”;一些学校则把“中外合作办学”放在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管理,降低标准;一些学校仅仅把中外合作办学批文当作到物价部门申请高额收费的依据。
当务之急,是大力建设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保障机制。
已有法规与不断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实践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在修订之前,应适时出台全局性的规章或政策文件,及时发出政策信号,引导中外合作办学实践发展。改革中外合作办学审批制度,提升已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质量。
另外,还应借鉴国际先进办法,制定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综合评价标准和质量监控体系。
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的良好运行,需要强大的支撑体系。
首先是财政支撑,制定相关政策,限制办学主体对校内机构或项目学费收入的大比例提成;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成本核算阳光化;督促办学主体落实对本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资金投入。
其次是舆论支撑,引导社会舆论,抵制关于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错误观点和认识。
再其次是人才支撑,依靠一大批熟悉国外(境外)教育制度、具有中外合作办学日常管理能力和实务运作能力、适应新形势下中外合作办学需要的管理人才和其他专门人才。
最后是理论支撑,大力鼓励和支持中外合作办学研究,扭转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用不上,不够用”的局面。
“走出去”合作办学监管提上日程
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已有一些理论探索,目前还不成熟。
与此同时,制定中外合作办学“走出去”发展战略已迫在眉睫。目前,中国高校在境外举办的机构项目70个,覆盖14个国家和地区,应将其纳入中外合作办学的理论视野和法律框架。现在的问题是,“走出去”合作办学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范围之外,难以纳入“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框架进行管理。
“走出去”合作办学,涉及教育主权、教育监管、外汇管理等问题,这些办学行为应纳入中外合作办学的理论视野和法律框架,并加强调研、探索。
(作者系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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