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撤并后群众意见大的农村校应恢复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刘磊)日前,四川省出台《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农村学校布局的基本要求,即保障学生就近入学。

  四川规定,小学校点设置应使农村低、中年级学生上学单程一般不超过1.5公里,高年级学生上学单程一般不超过5公里。农村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四至六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和办好村小或教学点。

  针对“盲目撤并”现象,四川规定,凡是多数家长反对、学校撤并后到新学校往返交通不便、寄宿条件不能满足需要、“大班额”现象突出的地方,不得强制撤并现有校点;对路途较远、学龄人口变化大、撤并后群众意见大、确有必要恢复的校点,应按程序恢复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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