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校服采购管理 建立退赔惩处机制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上接第一版)

  三要建立校服双重送检制度。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校服生产企业应在每批次校服出厂前,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达各中小学校的校服,其质量标志应完整齐全,并有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各中小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志。各中小学校应主动将校服抽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才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四要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质量技监部门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部门、工商部门。各中小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采购校服。质量技监部门应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样结果,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各中小学校。

  五要建立问题校服退赔和惩处机制。一旦发现采购的校服有质量问题,中小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校服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等事宜,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汇报。同时,向质量技监部门举报,质量技监部门应依法查处。学校或相关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采购程序、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县教育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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