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张以瑾)日前,国家教育督导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工作,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尽快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办法,并且对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办学标准的评估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材料包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函,省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省级对通过评估县(市、区)的评估报告,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申请认定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公众满意度调查实施方案以及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评估前在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对申请评估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的公告。从2013年起,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31日。申请国家认定材料须经省级主管领导同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报送,申报表也须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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