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校不得举债建设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蒋夫尔)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获悉,新疆规定直属高校要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得擅自举债建设,学校建设项目必须备案。

  新疆要求高校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不得擅自举债建设。要保证建设项目正常的资金需要,按年初计划和合同条款拨付工程款,防范财务风险,未列入年初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拨付。

  为避免盲目建设,新疆要求各高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各校上报的建设项目建立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管理库,未列入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管理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批准建设。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文件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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