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规范民办园办学行为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熊杰)近日,厦门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的通知》,要求民办幼儿园不得用名不副实的“双语”、“英语”、“艺术”冠名,同时对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进行规范,涉及招生、收费、教材、课程设置、政府补助金使用、幼儿园名称、安全等。

  日前,厦门市教育局对民办幼儿园展开“明察暗访”,查找出一些民办园的不规范办学行为。针对一些民办幼儿园未经批准,随意冠名“双语”、“英语”、“艺术”等称号,变相提高收费的做法,厦门要求民办幼儿园冠名应实事求是,与办园实际相符,以免产生误导。厦门市教育局要求各区教育局结合民办园定级评估年检工作,对存在上述冠名现象的幼儿园进行限期整改。

  厦门还要求民办园要公示招生人数,在醒目位置公示本园的最大班级数和招生人数,接受家长监督;不得强制幼儿家长购买教材或图书;不得使用盗版教材或非法出版物;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审核的境外教材。在课程设置上,不能提前教授小学的知识内容,不能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种收费性的兴趣班、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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