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教育经费须规范县级政府行为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07-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从申请到拨付的时间长短看,全省农村、郊区、城区之间,尽管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依然处于同一个水平之中,即三类地区之间在这个时间长短上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其中郊区的时间最短,33.4天;其次是农村,31.2天;最长的是城区,45.2天。由此可见,在拨付教育经费的及时性方面,农村的县级政府表现是最好的,其次是郊区的县级政府,最差的是城市的区级政府。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全省有12个县级政府教育公用经费从学校申请到拨付的时间长度超过了半年以上,也就是说这些县级政府拖欠教育经费达半年以上。

    从申请到拨付的时间长短看,有两个现象特别值得关注。一是拨付时间在前,申请拨付时间在后。某县级市第一次拨付教育公用经费的时间是11月23日,可是学校申请拨付教育公用经费的时间是当年的12月8日。经过多方核实,这不是填表的错误,是实际的行为。这虽然是一个孤立的现象,但是值得反思,这个县级政府为什么会如此做?全省有18个县级政府这样做。对于这些县级政府的这种作为,在惊叹其行政效率的同时,我们不能不担忧其预算的严肃性。

    对于教育公用经费的拨付时间,在410位接受调查的校长当中,所有校长都赞同时间越短越好,其中87%的校长认为1个月到1个半月比较好接受。

     教育领域的财政拨款通过哪些环节到达学校

    统计结果(见图四)显示,教育财政拨款的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条是从县级政府财政系统到达学校,一条是从县级政府教育部门到达学校。总体而言,目前的主要的渠道是从财政系统直接到学校,大多数(73.9%)县级政府教育经费拨付不经过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拨付学校,或通过中心学校到达学校,或通过学区到达学校,或者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学校,或通过财政局指定的结算点到学校,或者通过乡镇政府到达学校。1/4多点(26.1%)的县级政府教育经费拨付经过教育局,或者由教育局直接拨付学校,或者由教育局经过中心学校到达学校。

    在这8个拨付环节链中,有3个是主要的:第一条是财政局—乡镇政府—学校,第二条是财政局—教育局—学校,第三条是财政局—中心学校—学校,分别有24个(占总数的26.1%)、21个(占总数21.8%)、20个(21.7%)县级政府通过这个链条完成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可见,通过这3个链条管理学校公用经费的县级政府占了调查对象总数的69%。

    在这些拨付链中,从学校提交申请到经费拨付时间最短的是财政局—学区—学校,两个县级政府采用这个管理链条,平均时长1.5天;其次是财政局—学校,也有两个县级政府采用,平均时长为5天。从学校提交申请到经费拨付时间最长的是财政局—教育局—中心学校—学校,有3个县级政府采用,平均时长为84天,这些县级政府也许由于延误了教育经费拨付,都采取一次性拨付的行为;第二长的是“财政局—教育局—学校”,有21个县级政府采用,平均时长58.9天,都是分两次拨款。这一长一短的对比,似乎揭示了教育公用经费管理链条中的一些问题。

    在接受问卷调查的410名校长当中,78%的校长认为财政局—学校的路径最好,18%的认为财政局—教育局—学校的路径最好,4%的认为财政局—乡镇财政所—学校的路径最好。对于由中心学校作为教育经费管理的一个环节,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后大力规范或者调整。无论是财政局—中心学校—学校,还是财政局—教育局—中心学校—学校,都是一个亟待整顿的管理环节。如何定位中心学校的管理功能,这是一个没有引起政府部门足够重视的问题。

     中小学性质界定混乱,如何保证教学点的经费需求

    农村中小学的性质,本来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可是在这个省的财政部门报表中,如图五所示,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的性质有10种之多。这反映了什么?这意味着什么?

    对于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的定性问题,最多的定为农村、城镇学校或者乡镇、城镇学校,全省有21个县级政府采用这个分类;其次是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全省有18个县级政府采用这个分类标准;再其次是公办小学、公办中学,或公办农村小学、公办农村中学、公办城镇小学、公办城镇中学,全省有17个县级政府采用这个标准分类;还有11个县级政府干脆采用“事业单位”定性中小学。有3个县级市政府采用“市直”、“镇办”的标准划分学校类型,有3个县级政府采用“义务教育学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立义务教育学校”的分类标准……

    这些划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标准或者定义学校性质的标准,用一位校长的话说,它至少反映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记录了各地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认识。如“市直”与“镇办”,展示了这3个县级政府或者依然对教育实施县乡村三级管理,或者依然保留着企业办学。而“公办小学”与“公办中学”,“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反映了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并不是都能够接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至少那些“私立的”或“民办的”或“集体办的”被排斥在义务教育公共财政管理体系之外。

    二是暴露了上级政府对于县级教育管理的规范存在的漏洞。这个漏洞也是是管理问题冰山的一角,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样一种状态对于上级决策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绝大多数校长表示十分担忧。这样五花八门的界定,上级政府部门怎么能够通过报表分析,监督县级政府确实贯彻了向农村倾斜的政策呢?与此同时,这个省的财政报表中没有教学点的全面信息,既然如此,地方公共财政是否确实做到了保证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呢?

     改革教育财政管理体制规范经费管理行为

    为什么会出现教育公用经费的拨款时间在前提交申请时间在后呢为什么会出现年底的紧急一次性拨款呢为什么有的县级政府拨款时间拖得那么长呢

    许许多多问题不但让我们百思不得其解而且困扰着上万名的中小学校长通过调查和以上初步分析我们认为以下三方面亟待提高这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首先是提高对教育公用经费预算的严肃性认识。相当一部分县级政府以及辖区内的中小学校认为预算只是预算,跟实际执行没有联系,或者关系不大,或不那么紧密;有的县级政府在经费拨付上、有的学校在公用经费支出上,都表现出比较大的随意性,往往前松后紧;有的学校没有很好地执行预算,出现超支,一学期或一学年下来欠账多多,有极少数学校拖欠的外债成为了一个老大难问题;有的学校虽有结余,却不知道还有多少结余,这样显然没有发挥资金应有的作用,影响了办学条件的改善,更影响了办学水平的提高。

    其次是加强对县级政府教育局长、校长以及财务人员的管理培训。有的县级政府教育局长、校长缺乏基本财务知识,加上他们平常对于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等方面的学习不够,不了解或把握不准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规定,尤其是对于教育结算管理不够了解,因此在经费拨付环节上出现了比较大的随意性行为。随着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实施,绝大多数中小学都配备了财务人员,但是他们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因为他们有的并非专业会计,有的没有经过上岗前的培训,于是出现了不知道如何报送、报送文件不规范、耽误报送等等问题。

    最后是进一步改革教育财政管理体制,有效规范县级政府教育经费管理行为。前面分析的五个方面问题,都涉及到了教育财政管理体制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行制度上改革探索,以期寻找到多条适合各地省情、县情的管理体制,切实有效地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能,促进我国教育的公平乃至社会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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