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化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08-1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朱振岳)在近日召开的全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视频会上,浙江省教育厅全面部署了在全省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并明确提出:校长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教达到12年,应纳入交流范围。

    浙江推出了系列激励政策:一是建立和完善与交流制度相适应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统筹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探索建立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的教师管理新模式。二是建立和完善校长选拔和名优教师评先评优机制,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选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时,被评选人须具有2所及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三是建立和完善职称评聘机制,在职称评审中,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等。四是加大交流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扩大农村学校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骨干教师的培养规模。

    据悉,浙江省教育厅要求各设区市在今年下半年选择1—2个县组织开展试点,并于12月底前制订出台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意见,明年在区域内全面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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