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公权,善待未成年人
■孙明
据报道,日前,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某因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被当地公安部门刑拘。当地公安部门称,杨某散播谣言、煽动群众游行,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据此对杨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后经甘肃省公安厅和天水市公安局联合工作组调查核实,决定撤销刑事案件,改为行政拘留7日。9月23日凌晨,杨某终于走出看守所。
杨某因所谓的“散播谣言、煽动游行”被刑拘,令许多网友心有余悸、谈“谣”色变,生怕说话时一不小心遭来横祸。然而,追寻事件真相需要不停质疑,监督官方权力也需要不停质疑。尽管在该事件中,张家川县公安局遭遇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并在压力面前不断“妥协”,还数度变更口径,但公安部门刑拘初中生,已经涉嫌过度行使手中的权力。
综合媒体报道看,杨某发布微博质疑当地公安部门,主要是出于对命案的关注,同时对公安部门发布信息不充分表示不满。对于一个初中学生来说,这样的举动,更多地只是宣泄情绪罢了。即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成为诽谤罪的入罪条件,杨某的情况也不需追究“寻衅滋事罪”。尽管张家川县公安局后来对刑拘原因再作修正,却也没有拿出确切的煽动闹事证据。实际上,他们对杨某的行为是否触犯“寻衅滋事罪”并不明确,但因与该法条涉及的情况相似,就直接采用该法条。在司法界,这样的做法通常被称为“口袋罪”,比如“流氓罪”就被认为是典型的“口袋罪”。有言道“流氓罪是个筐,什么罪都能往里装”,就是这个意思。
杨某只是一名16岁的初中生,其心智成熟度与成人相距甚远。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显然,当地警方没有考虑到杨某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直接采取刑事拘留的做法,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另外,即使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张家川县公安局也应当立即放人。
虽然现在案件已经画上句号,但杨某成为第一个因寻衅滋事被刑拘的未成年人这一事实,让人深感担忧。对杨某的处理,不仅关系到一名初中生的个人命运,在更大范畴内还涉及权力公信、法律公正、社会公平。初中生可以一抓了事、一放了事,但公众心中的那杆秤又该如何调整准星呢?
文章来源:9月22日红网—“红辣椒评论”(原标题:“寻衅滋事”不能成为初中生的“欲加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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