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魔爪”为儿童撑起“保护伞”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0-2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新华社记者 陈菲  杨维汉 王思北

    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河南一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以及浙江、甘肃、贵州等地发生的侵害女童案,使政法机关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4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这部指导政法机关办案的意见将成为斩断伸向儿童“魔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利器。

    严惩性侵幼女 堵塞是否“明知”漏洞

    幼女身心、智力尚未发育成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且一旦遭受性侵害,会给其一生幸福蒙上阴影。因此,对幼女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予以定罪处罚。

    据了解,制定意见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应当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而且该年龄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征也较为明显。对此,意见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这既是我国一贯重视幼女保护刑事政策的传承和延伸,也契合了当今各国强化幼女权益保护的世界潮流。”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

    严惩“校园性侵” 教室内强奸处10年以上刑罚

    针对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意见明确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考虑到校园的“涉众性”和“供多数人使用”的功能以及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意见明确规定,在校园或者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强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

    “重上加严”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性侵等七种情形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对于强奸已满14周岁未成年少女的,法院在审判中一般也酌定从重处罚。”孙军工介绍,意见从犯罪主体、地点、手段、对象、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方面,对从重处罚情节做了具体规定。

    意见列举的7种从重处罚情节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经查实,如果存在意见规定的7种情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该向审判机关提出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说。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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