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将获税收优惠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1-2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记者 宗河)记者今天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实行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同时,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此外,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通知》指出,201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到期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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