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使用作品付酬有“办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2-0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据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记者 廖翊 白瀛)国家版权局5日在京举行“《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宣传贯彻座谈会”。该《办法》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教科书使用文字作品稿酬标准为每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教科书汇编者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

    《办法》还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报酬交给集体管理组织后,汇编者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