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临时身份证能否进考场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6-0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随后,记者致电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户口所在的海淀分局户政大厅,咨询人员表示,已经接到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和公安部门协商后的相关通知,将准备开通高考生身份证办理绿色通道,“制证费10元,立等可取”。他同时介绍说,户政大厅办理的临时身份证和火车站临时办理的盖章纸页不同,是经过公安部门网络系统认定的,完全具备法律效力。

    据了解,随着对高考的日渐关注,各地对高考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状况考虑得越来越周密,很多地方都专门为考生补办身份证压缩了办理日期、开通了绿色通道,但对于临时身份证的效用认同,还缺少具体的规定。期待“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的临时身份证尽早纳入更多考试的有效身份证明中。

    【链接】

    《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部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制定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部分条例如下: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第七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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