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修订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7-2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朱振岳)浙江省教育厅日前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等级幼儿园每4年重新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者作出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其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经查实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背师德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降级1年。

    《实施办法》规定,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评估,分级认定发证:三级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二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一级幼儿园由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评估院组织评估,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并核发等级证书。全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分为“一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三级幼儿园”3个等级,各等级综合反映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各地不得在幼儿园等级名称前冠以“省”或“省级”,幼儿园等级证书(牌)落款署认定单位名称。

    据悉,此次浙江省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还将教师持证率作为幼儿园申报等级的“硬杠杠”,并要求原有等级幼儿园需在2015年年底前达到相应等级专任教师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比例的最低要求。其中,申报一级幼儿园,专任教师须100%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申报二级幼儿园,专任教师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比例不得低于90%;申报三级幼儿园,专任教师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比例不得低于80%。从2014年开始,浙江省教育厅将委托省教育评估院分批对历年认定的一级幼儿园重新审核认定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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