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切莫染指游学“市场”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8-0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编者按

    每到暑期,让孩子参加夏令营是一种风潮,但夏令营在“热闹”背后是一片乱象,“只要有生源谁都能办,宣传名不副实、导游满口胡诌、购物、卖团、转手”,而且背后缺乏监管,不时曝出败絮其内的“天价夏令营”。尤其让人痛心的是,有公立学校或老师变相“绑架”学生,介入其中。夏令营市场亟需正本清源,本报特推出关注夏令营乱象的系列评论,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学校和家长的警惕。

    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学校组织的各类游学活动,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严禁借机牟利。

    ■姚跃林

    近日媒体纷纷报道夏营令的诸种乱象,让人感叹。面对巨大的教育服务空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假期教育市场应运而生,游学夏令营乃其中之一。

    游学本是最为传统的一种学习方式。孔子周游列国实乃现代游学之滥觞。游学并非一定要出国,国内游也是一种方式。现代教育意义上的游学是一种国际性跨文化的体验式的教育模式。可见,游学应当是学校教育的基本形式之一。事实上,我们不必怀疑学校组织学生游学的良好初衷,譬如开拓视野和养成全球胸怀等;譬如将游学等同于国际化以作为学校现代化的标志等。但是,当游学项目市场化后,逐利便无法避免。

    于是,作为培育市场的手段,饥饿营销、捆绑销售、心理绑架、连锁营销、公关营销、灰色营销、会员营销等等商业形式,走进了学校,走近了未成年学生。作为利益攸关者,学校利用自己较之家长和学生的强势地位,在某种程度上“绑架”了他们的意愿,使游学成为一种负担,成为一种牟利方式和利益输送的渠道,从而背离了教育的根本宗旨。这种名不副实的游学应当果断叫停。 

    作为政府用公共财政举办的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坚持非营利和纯公益的性质。教育部等四部委曾在201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中指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可以委托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承办”。中小学不太可能有能力独自组织学生赴国外游学,因此借助于涉外旅游部门的力量是必然的选择,而从游学效果和安全角度考虑,教师参与组织更是责任所在。学校要量力而行,在公用经费无力全额支付师生游学活动费用的情况下,不应将带队教师旅费和相关管理费用均摊到学生身上,更不能借机演变为隐性福利和变相旅游。如果学校无力开展免费游学,而游学又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地形成了巨大的利益场,那么,公办学校应当退出这个市场,让位于专门机构。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调节和完善再分配方式,增加专项教育投入,推动免费的公益的游学活动。公办学校不可能同时扮演好教育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角色,应当坚守教育本位。可以开展游学活动,但切莫染指游学“市场”。

    在巨大的市场面前,当前急需制定操作性强的法规。四部委的通知,多是从安全角度考虑,而关于游学的质量标准、责任主体、资质评定、物价核定以及监督反馈等诸方面,或未涉及或欠详尽。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游学渐成利益的灰色地带,某种程度上有失控的趋势。如果允许公办学校进入利益链,听任教师将教育当生意做,师生关系就纯洁不了,教育圣地就难免被玷污。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学校组织的各类游学活动,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严禁学校借机牟利。更不能为了部门利益,助长此类游学的风气。

    应当看到,较之于治理有偿补课,指导学校、家庭和社会科学安排学生的假期生活的难度更大。学校不可能不放假;我们也没有条件像澳大利亚那样规定“13岁以下孩子不能独自在家”;而对多数人来说,成天游学是极不现实的,即便在本区域内游学、游玩,也不是天天能做的。因此,要针对中国国情,将中小学学生的寒暑假生活作为一个现实课题,上升到国家工程,切实研究好,落实好。比较而言,进一步挖掘学校潜能是更为现实的做法。譬如开放学校,用增加津贴或抵税的方式招募教师志愿者以及大学生和社会志愿者参与辅导和管理。同时,学校有义务训练学生独处和休闲的能力,这种能力可让学生受益一辈子。而这种教育当前是被忽视的。

    总之,挖空心思地用各种名目的游学、培训牟利是应当被坚决叫停的,而公办学校尤其要远离这个利益场。

    (作者系厦门大学附属实验中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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