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共赢,深化长三角教育协作发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8-08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今年6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教育改革与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长三角地区教育协作发展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要求长三角地区率先探索区域教育一体化建设,提升区域教育的整体水平,努力构建具有区域特点、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区域教育体系,打造亚太地区教育高地。这是教育部首次就区域教育发展专门出台文件,标志着长三角地区教育协作上升到国家层面,在长三角地区教育改革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如何深化区域合作,整合优质资源,协同推进改革,力争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当好全国教育改革排头兵,是长三角地区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现实的课题。把长三角地区建设成为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是国家对长三角地区改革发展的战略定位之一。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基础是教育的现代化。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努力赶超发达国家教育发展水平,已成为长三角地区的共同选择。

    深化长三角地区教育协作,促进教育一体化发展,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下一步,长三角地区应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加大合作力度,创新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全面构建紧密合作、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

    一要完善合作体制机制。携手推进深度合作,使教育协作由“活动型”向“机制型”转变。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顶层设计,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破解体制机制障碍,研究制定长三角地区教育合作地方性政策法规和教育一体化发展规划,探索建立区域教育发展跨省决策、执行、监督的协作机制。争取教育部支持和指导,推进部、区共建,发挥在全国区域教育发展中的先行先试、示范引领作用。二要协同推进教育改革。聚焦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人才培养模式、考试招生制度等方面改革,增强区域教育改革的联动性,使教育改革从“各自突进”向“区域联手”转变。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简政放权和管办评分离,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开展跨省市联合办学,组织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结对合作互助,探索职业院校异地办学;研究制定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学校、教师评价标准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完善区域内高校合作育人机制,逐步实现区域内资源共享、教师互聘、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增强区域内高校面向长三角地区考试招生的自主权,扩大区域内普通高中与高校跨省市协作实施创新人才早期培养试点。三要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搭建更加广阔的交流合作平台,不断发展壮大合作主体,强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高校之间的有效联合,进一步提高区域教育整体水平。认真总结已有合作项目的成功经验,积极开辟新的合作项目,推动教育资源要素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真正使学生得益、教师得益、学校得益,努力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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