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领导企业兼职不得领薪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8-18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龙超凡 通讯员 吴家荣)福建省教育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高校依法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校级领导除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高校控、参股企业中兼职,且校级领导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福建规定,各高校应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高校以投入到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目前尚未组建资产经营公司的高校,应于今年年底前完成组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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