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会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七成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0-2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记者 宗河)为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今天发布《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如果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应当征得学校同意。

    《意见》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在完善治理结构、加强财务管理、加强筹资过程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合理使用捐赠资金以及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要求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意见》指出,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此外,《意见》还明确,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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