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
王敬波:教育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决定》提出需要重点推进信息公开的领域,尤其是高校信息公开,更是重中之重。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大学自治、民主管理、社会参与。高校信息公开是厘清政府和高校的关系、实现大学民主治理、鼓励社会参与高等教育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大学走向国际化的表征之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校信息公开办法》虽然为高校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高校信息公开的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应当进一步明晰高校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界定高校信息的属性、高校信息公开的原则、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这些不仅有助于全面推进高校信息公开,而且可以从学术自由、大学内部治理、大学与政府社会的关系等维度阐释高校信息公开与现代大学制度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让阳光照进象牙塔,实现依法治校,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一把钥匙。迈向国际化的中国大学必然是走在阳光下的。
如何通过章程建设推进依法办学?
记者:2012年,教育部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其中提到要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您对章程在学校依法办学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充分地发挥这些作用有何看法?
秦惠民:高等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设立与运行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大学依据法律的规定制定章程,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定和实施章程实现依法治校,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但章程在学校依法办学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充分地发挥这些作用,关键是要看章程的制定过程和章程实际内容的有用程度。
首先,制定章程是一个在高等学校践行民主与法治的过程,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使章程的制定成为高等学校中的一次重要的民主实践。
写在章程上的权利,不应仅仅是起草小组和个别专家参与的产物,它们应该是大学的各利益相关主体权利主张和利益博弈的结果。民主与法治要求各相关主体利益的充分表达、平等博弈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平衡。
其次,通过章程来规范和约束权力是大学章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之一。因此,衡量大学章程是否体现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尺度,就是看章程是否能够规范和约束权力,是否能够实现对权力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约束。倘若权力的行使者对章程的内容不以为然,章程对权力的行使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章程制定的实际意义势必大打折扣,流于形式,甚至成为“无用之物”。
再其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是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核心性的重要任务。大学的学院在大学的治理中应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和发挥何种作用?大学和学院的权力责任应如何划分?学院与大学校部机关的职能机构是何种关系?这些应成为大学章程的核心内容。
最后,章程也是政府对高等学校整体办学实施管理和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还应适应法治社会司法审查的需要,成为司法在裁判学校纠纷时重要的参照性依据。
王敬波:《决定》提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学校章程在校内规则体系中处于龙头地位,也是学校内部治理的“宪法”,是学校自主办学、民主治理的根本法。作为学校内部管理的主要规则,学校规章制度体系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校内规则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或者违背法律基本原则,需要进行调整,例如,有的学校每年在评聘职称前修改文件,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则;二是校内规则政出多门,校规之间相互冲突,没有及时清理,相互之间交叉、打架,师生无所适从,造成校内管理混乱。学校应建立“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机制,定期清理校规,及时进行废、改、立。在学校网站建立校规发布平台或者栏目,未经公开的校规,不得作为学校做决定的依据。
法治教育如何纳入课程体系?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已经开始探索把法治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和建议?
秦惠民:法治精神、法治观念是法治被拥护和信仰的道德基石,强烈而深厚的法治意识是良好法律制度得以实施的内在动力、精神要素和文化基础。法治尊严和良好的法治秩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守法意识、护法精神、法治文化素养以及对于法律程序价值的理解和尊重。违法羞耻感是社会道德评价的反映,它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互动,体现了良好守法风气对道德评价的积极影响和作用。青年学生内心缺少对于法制规则的应有敬畏,仅靠道德诚信教育所形成的软性约束是不够的。法治教育,不仅可以让青年学生知法懂法,树立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还可以使他们能够长期浸润在崇尚法治的文化氛围里,培养并形成自觉、理性的遵纪守法和护法精神,以及对于法治的坚定信念。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过程中,把法治教育纳入高校、中小学教学计划,使法治教育课程成为德育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我认为很有必要。
王敬波:青少年法治教育一直是历年普法活动的重点。经过多年的普法活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政策体系初步形成,开辟了学科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个别辅导、家校结合等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途径。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青少年法治教育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对法治教育的认识不足,法治教育的目标不明确,现行的法治教育更多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播上,忽视对青少年法治意识和信仰的养成教育;定位不清晰,法治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安全教育、反腐败教育之间的关系没有厘清;法治教育队伍缺乏规范化管理,专业师资缺乏;缺乏分年龄分年级的法制教育教材,教学方式僵化死板;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评估过程简单化、评估标准笼统,评估的导向、激励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等。
因此,把法治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对于提升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第一,以青少年法治教育为核心,整合思想品德教育、安全教育、反腐败教育、禁毒教育等教学内容,建立公民教育课程体系。第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加强和提高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要“以过程为导向”,基本目标不在于要求学生形成知识,而是帮助学生通过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领悟来改造自己的价值观,成为具有法治理念的有责任的公民。新时期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不仅要注重权利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均衡,也要注重刑事法律、行政法律、民商法律的均衡,使青少年的法治教育系统而全面。第三,注重发挥不同教育主体的功能,形成法治教育的社会系统。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同依法治国方略一样,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应全面整合社会资源,除公检法司等机关外,还应充分调动包括法学院校教师、法学专业学生、社区工作者、律师协会等社会资源和各方力量,投入到青少年法治教育中。
部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
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单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法规: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幼儿园管理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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