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2-1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让法治精神深入学生心中。??CFP供图

    中华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的经验和智慧总结,体现了人类法律实践的科学性和规律性,有许多优良成果值得发掘和借鉴。

    ■武树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治建设应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法治建设不可能脱离本土资源和历史文化传统。中华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的经验和智慧总结,体现了人类法律实践的科学性和规律性,有许多优良成果值得发掘和借鉴。

    政体上的共和精神。我国古代政体(即国家政权形式)有一个特点,就是既不是民主政体,也不是寡头暴民政体,而是中国式的共和政体。它经历了殷商的君权与神权的共和、西周春秋的天子与诸侯的共和、战国至清末的皇族与官僚群体的共和,兼有王朝与民间俊秀(乡绅群体)的共和。纵观历史,凡是共和精神贯彻得比较好的时期,社会就安定繁荣,破坏共和精神甚至走向寡头政治的,社会就纷乱停滞。党的四中全会决议再次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中,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一种共和。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和方向,人民当家作主是法治的价值所在。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如何借鉴古代共和的传统智慧、完善新时期国家政体建设,意义重大。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吏治传统。在中国古代,为了保证国家政权对社会的有效统治,保障法律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一致性,历代王朝都采取各种措施对官员群体的权力加以制约。这种制约的总体特征是刚性制约与柔性制约相结合,亦即“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刚性制约指国法,历朝法律对各级各类官员的职权范围规定得十分详细,全面详细的规章制度是保证官员正确行使职权、预防官员权力滥用的有效屏障。柔性制约指“官箴”,它实际上成为官吏业务职守和道德品行的培训教材。“官箴”有大量道德条目即“居官格言”,其特点是平俗、具体而可行,如宋代吕本中《官箴》中说,“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历史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吏治传统应当借鉴。

    司法上忠于法律的劲士精神。“劲士”又被称作“智法之士”、“法术之士”。“劲士”精神是法家提倡的一种施政行法的风格,就是忠于国家、忠于法律、不畏强权、不谋私利、不惜以身殉职的精神,其来源于古代史官忠于史实、“以死奋笔”的传统。“劲士”的理想是“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历代清官如包公、海瑞都继承了“劲士”精神,他们敢于伸张正义,保护百姓,不循私情,不贪钱财,不畏权贵,为民长久歌颂怀念。在推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在充斥人情关系的社会环境中,忠于法律的“劲士”精神仍然值得我们重温和借鉴。

    注重法律实践经验总结和研究的法学传统。在中国历史上,虽然罕见专门的法学家、法学流派和学术专著,但是,古代法学却与当时的法律实践活动同步发展。在西周初期,关于“眚”(过失)、“非眚”(故意)、“终”(累犯)、“非终”(偶犯)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思想和刑事政策,不仅有效维系了新政权的稳定,还深化了古代的刑法理论,这种刑法思想当时在世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战国时的商鞅、墨子等都从研究成文法的“刑名”之学兼而研究逻辑的“形名”之学;汉代大儒董仲舒、马融、郑玄等,都通经而明法,在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留下足迹。在圣贤之学的经学昌明弘扬之际,研究法律实践问题的律学亦不绝如缕,及至明清,官方和民间研究成文法典和案例的著述十分丰富。注重实践的学风的另一产物,是法律艺术的发达,其中,宋代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世界第一部法医学著作,曾经被翻译成多国文字。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我们的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法学教育研究者,应当深入关注法律实践中的新问题,努力为国家法治建设培育人才、出谋划策。

    法律样式上的混合法精神。法律样式指立法司法的宏观工作方式。中国的古代法既不是英美的判例法,也不是欧洲的成文法,而是成文法与判例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法。混合法的运行状态是:制定成文法并加以颁布,但由于成文法天生的缺点——不可能包揽无余和随机应变,于是就创制和适用判例(中国式的判例),当判例积累到一定数量并经实践检验之后,经过新的立法被成文法所吸收。混合法的静态结构是:法例合为一典,在某一成文法条下面开列许多例(其中有的源于案例)。这些“例”解决了法的僵化性,也解决了成文法条过于笼统、让人摸不着头脑的缺点。今天,建立中国式的判例制度意义重大,它不仅是重建混合法样式,而且还有利于制约司法腐败,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

    中国古代的“混合法”除了成文法与判例制度相结合之外,还包括另一层意思,就是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相结合。非法律规范包括家法族规、乡规民约、行业习惯等,这些行为规范是法律规范的补充,它们在国家法律鞭长莫及的领域发挥着实际的作用。

    回顾中华法律文化的漫长历程,我们应当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努力挖掘和总结中国古已有之的宝贵经验,为当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服务。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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