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代言广告说“不”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2-2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此次法修订草案所新增的这一内容,可以说是对当前过于泛滥的未成年人代言现象的正本清源,是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身心环境的积极之举。

    ■方芳

    当下各种亲子节目和童星综艺节目日益走红,越来越多的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类之中。看着一张张稚嫩的笑脸时常在成人的指挥下,以各种姿态出现在商业中,笔者不禁为孩子的身心发展担忧。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批准、没收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法修订过程中首次对未成年人代言明确说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味着该年龄段的孩子还不具有明确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对社会复杂事物没有明确的辨识能力和正确的认知能力。因此,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动一般都是由其监护人即孩子的父母来代理其进行。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这种监护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

    但我们发现,有些父母利用自己的监护权把孩子完全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甚至当成营利赚钱的工具,忽视了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代言这种成人化的商业行为中,孩子所面临的环境和行为已远远超过了其年龄段所适应的范围,对其身心发展有不利影响。一方面,作为一种推荐商品的艺术形式,具有一定的浮夸特征,容易误导孩子对事物的正确认知,影响孩子的价值观形成。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代言使其过早地介入社会,接触不符合其年龄特征的各项事务,特别是由于拍出名,使孩子戴上童星的光环,每天行走于各种拍摄和赶通告的路上,不仅仅是耽误其正常学业的发展,孩子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过度曝光也可能给孩子心理带来一定冲击。

    诚然,有的父母认为,让孩子拍并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锻炼孩子能力,开拓眼界,提高见识。笔者认为,培养和锻炼孩子的方式多种多样,游览山川,参观古迹,参加校内外组织的话剧、小品、合唱团等活动都可以达到此目的,而且选择性大,自由度高。商业则不同,一旦签订合同,大人和孩子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拍摄和宣传,完全按照商的指挥和安排进行活动。如果违约还面临着承担责任的风险,这一切成人化的商业运作模式对于不足10周岁的孩子来说无疑承担了太重的压力。

    此次法修订草案所新增的这一内容,可以说是对当前过于泛滥的未成年人代言现象的正本清源,是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身心环境的积极之举。父母们、商们和电视机前的观众们都应该反思,在日益市场化和商业化的社会发展中应怎样引导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如何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客观而言,父母们需要更多关注孩子自身的真实感受和发展需求,而不是代替孩子做决定。同时,要通过各种符合孩子年龄特征的社会实践活动来充实和引导孩子的发展,而不是通过各种商业行为和手段使其过早地暴露于公众之中,过多地接触不适宜其身心发展的社会事务。当全社会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保护和关爱,而不是任由其受到商业利益的过度包装和对其个人信息的过度挖掘,才能真正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者系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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