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作假者学位将撤销
本报北京7月16日讯(记者 焦新)教育部网站今天公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从7月16日起到8月16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且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接受其学位申请。
论文作假者属于在读学生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指导教师未尽到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对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发现存在作假情形的,该论文评阅人应当重新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送交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学生学位论文出现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其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多起作假情形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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