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层面来推进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9-03-0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简政放权,是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词之一。一直以来,高校通过自身学校章程这一“基本法”来落实办学自主权,但招生、科研等方面的痛点却依旧存在。

    诚然,高校“放管服”的实现,并非一蹴而就,它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更为完善的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来支撑。把更多办学自主权还给学校,最为重要的是通过立法这一途径来解决。

    2018年初,上海通过了《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3月15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保障方面的职责和落实高等学校自主办学地位等方面的权利责任,采取一些特定的有效的鼓励、支持、引导、推动等方面的促进举措,着力解决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加快建立与上海城市地位相匹配的更高质量的高等教育,形成政府依法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依法广泛参与支持高等教育的新格局,力求以创制性、促进性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引领和推动上海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有了《条例》的支撑,在落实立德树人、明确人才培养这个中心任务基础上,明确权限,激发高校的办学活力和发展潜力,不断落实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

    在人员编制方面,明确地方公办高校在人员编制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自主招聘录用人员,依法订立或者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同时市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科学核定并动态调整地方公办高校的人员编制时,应当听取高等学校的意见。

    在职称评聘方面,明确地方公办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与操作方案,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开展评聘工作;同时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情况,确定并动态调整地方公办高校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明确地方公办高校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同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本市高等教育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科学核定地方公办高校绩效工资总量,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教师收入逐步增长。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省部级以上教学和科技奖励、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所需人员经费以及捐赠收入中指定用于人员奖励等费用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财务资产方面,开展高等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高校经常性经费与专项经费投入比例由此前的3∶7调整为接近7∶3,并确保经常性经费由学校自主安排。同时,为保障科学投入,还专门组建了高等教育投入评估咨询委员会,推行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委派制,试点实施高校综合预算管理,着力构建充分放权和严格监管并举的财经管理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等举措,为高校发展提供稳定多元的经费保障。

    在学校发展定位方面,通过确立分类管理的理念,建立健全上海高校二维分类发展体系,变一列纵队为四列纵队,引导每一所高校凝练办学特色,聚焦发展重点,在各自领域争创一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