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国家教师荣誉制度给教师更多的获得感
“兴国必先强师。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建设教育强国、实现2035教育发展规划目标的重要基石。”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会长刘利民提出,健全教师荣誉制度是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弘扬尊师重教良好风尚的迫切需要。
党和国家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教育和教师工作,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教师地位待遇,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教师队伍建设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指出全党全社会要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让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享有应有的社会声望,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建立健全教师荣誉制度、提高教师地位方面不断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
刘利民认为,目前的国家教师荣誉体系仍存在不足:一是国家教师荣誉层次不够丰富,缺乏专门的教师“最高荣誉”。在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建立前,教师的最高荣誉是5年一次的包含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中的全国模范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评选授予,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国家名义的教师荣誉称号。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只是将教育界人士作为评选表彰的对象之一,不是专门针对教师的荣誉。
二是评选规模小。全国模范教师5年评选一次,2014年表彰了719人,这与全国1600多万名专任教师的庞大规模相比,数量太小,难以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三是教师荣誉获得者配套待遇不高。2007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将特级教师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10余年来未再调整,这一标准在当下难以起到对优秀教师的激励作用。全国模范教师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而关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还没有统一规定,其他的如全国优秀教师没有明确的待遇规定。
对此,刘利民建议,一是强化国家级教师荣誉表彰。在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授予中,充分体现教育和教师的重要地位,予以重点倾斜。设立专门的国家教师奖,由党和国家领导人颁授,授予年度在人才培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享有崇高声望的教师。
二是进一步丰富不同层次教师荣誉。将教育部协助中央主要媒体开展的年度“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以及由教育部和工会系统联合开展的“全国师德楷模”的评选表彰列入国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单,获奖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三是进一步扩大教师荣誉授予规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评选周期由5年一次调整为3年一次,每次的评选规模在现有比例的基础上适度扩大。
四是进一步强化教师荣誉配套待遇保障。按规定明确不同教师荣誉享有的相应待遇,综合采用一次性奖励、工资待遇提升级别、专项津贴等,组织参加休养疗养等方式,强化待遇的激励作用。
五是提高特级教师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特级教师津贴标准适当提高。按照上一次特级教师津贴调整幅度,适度增加。同时,建立特级教师津贴标准调整的长效机制,确保特级教师津贴始终发挥对中小学教师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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