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全力守护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专论·教育篇
本文看点
70年来,教育督导历经初创期、恢复重建期和快速发展期等阶段,逐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教育督导制度和体系。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四级人民政府督导机构,建成了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督导体系,建设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督学队伍。
70年来,教育督导全力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强力督政,保障教育公平步伐不断加快。全面督学,确保办学行为规范有序。科学监测,保障教育质量稳步提升。
新时代赋予教育督导新的使命,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体系,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更好地保驾护航。
教育督导是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教育制度。新中国成立70年来,教育督导走过了不平凡的发展之路,逐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教育督导制度和体系,在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维护教育系统稳定、推动重大教育政策项目实施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立足中国国情,逐步建成中国特色的现代教育督导制度
70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越来越重视督导工作,把督导作为抓改革落实的重要手段,着力改革体制机制,为督导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新中国成立初期,教育部设视导司,专门负责检查各地执行中央各项教育政策、决议、指示等情况,教育督导制度初步建立。
改革开放后,教育督导把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作为重要任务,《教育督导暂行规定》颁布,奠定了教育督导的制度框架。
进入新时代,决策、执行和监督成为现代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自2012年我国首部督导法规《教育督导条例》颁布以来,督导事业迅速发展,制度体系逐渐完备,督导能力大力提升。
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四级人民政府督导机构,督导体制不断完善
督导机构是开展督导工作的重要载体。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设视导司履行督导职能。
1977年,邓小平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要找一些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1978年,教育部中学司设视导室。此后,从挂靠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的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到成为教育部职能司局之一的国家教育督导团、教育督导局,独立性不断增强。2012年,成立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的国务委员担任主任、教育部部长和国务院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委员包括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等十个部委相关负责人。这是新中国最高规格教育督导机构,进一步强化了督导权威性和独立性,为督导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在地方层面,各级督导机构相应设立。1983年7月,在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提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督导机构。198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1988年,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问题的通知》,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1991年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要求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为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建成了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督导体系,督导职能逐渐完备
新中国成立初期,教育督导以“督学”为主,旨在保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学校工作顺利稳定开展,检查各项教育政策执行情况。1983年,教育部出台《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要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全面视察、督促和指导。
1988年,时任国务委员、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批示强化教育督导制度,不仅“督学”,而且要“督政”。《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指出,教育督导的职责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此后,教育督导的职能由“督学”拓展成了“督学”和“督政”双轨并行。
进入21世纪,随着教育督导制度的不断完善,督导职能也逐渐清晰。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教育督导条例》指出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
2014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布《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提出了教育督导的另一项重要职能——评估监测。至此,我国确立了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督导范围涵盖各级各类教育,督导职能更加完备。
建设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
70年来,我国督学队伍从无到有,从有到优。到2016年,国家督学人数从最初的13人扩大到243人。2013年起,我国实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为每所普通中小学校配备责任督学,督学队伍迅速壮大。目前我国约有13万名各级各类督学,包括国家、省、市、县四个层级,不仅涵盖基础教育,还包括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督学素质关乎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和《教育督导条例》都对督学提出任职要求,《教育督导条例》首次提出符合条件人员需要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后才能聘任为督学。2016年,教育部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督学管理制度,对各级督学队伍聘任、培训、考核、监管等作出规定,提升了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
立足重大需求,全力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70年来,教育督导充分发挥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职能,全力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
强力督政,保障教育公平步伐不断加快
开展“两基”督导验收,实现入学机会公平。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到本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战略目标。1993年,国家教委建立了“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1994年,教育部印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督导评估验收工作。到2000年,我国基本实现“两基”目标。针对尚未实现“两基”目标的地区,国家教育督导团2001年印发《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2004年印发《关于加强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到2011年,我国全面实现“两基”目标,实现了“人人都能有学上”。
开展均衡发展督导验收,督促实现教育过程公平。在完成“两基”目标后,我国义务教育工作重点从关注机会公平逐渐转向过程公平。2012年颁布《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要求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该项工作有效落实了义务教育法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保障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到2018年底,全国92.7%的县实现均衡发展。2017年发布实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开展优质均衡督导评估,有效保障教育过程公平,努力实现“人人都能上好学”。
实施重大计划专项督导,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为推动教育资源向落后地区、困难群体倾斜配置,对国家重大计划开展了专项督导。2010年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2013年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计划》。2015年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办法》,对各地全面改薄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几年来,通过持续督导检查,中央和地方共投入5426亿元,保障了99.76%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计划》提出的“20条底线”要求,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为改善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健康水平,2011年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教育督导部门定期组织对试点地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全国性督导检查,督促整改,保障计划顺利实施。到2018年,该计划覆盖了所有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受益学生达到3700万人,明显提升了学生身体素质。
全面督学,确保办学行为规范有序
随着社会公众对基础教育多样化需求的增长,学校规模不断扩大,但办学行为参差不齐,出现了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规范学校办学,2013年开始,在全国逐步建立起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现已延伸至幼儿园。责任督学全面的、常规化的督导,不仅提升了学校管理水平,规范了办学行为,还成为政府、学校和家长沟通的桥梁,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受到学校和社会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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