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责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本报北京11月22日讯(记者 王家源)今天,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师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对学生进行点名批评,限制外出集体活动,不超过一周的停学、停课等。
《征求意见稿》界定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权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类。
一般惩戒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较重惩戒包括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包括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的禁止情形进行了规定:教师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不得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不得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不得有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于教师权责,《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校规校纪中规定本规则之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对家长责任作了规范,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有针对性地回应了近几年中小学教师因不敢管、不会管而引起家长和学生误会及争议的现实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表示,从育人的角度来讲,对学生失范行为进行管教和约束是必须的,它的最终目的是促使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人格健全。湛中乐同时提醒,授予教师惩戒手段或者管教权的同时,也要通过程序制度的设计,例如通过家长委员会等学校内部组织防止权力滥用。他表示,目前教师法正在修订过程中,期待从法律层面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更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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