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治”引领法治人才培养创新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9-12-0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法治的力量 视觉中国 供图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十三个坚持”回答了中国特色治理的优势所在,赋予了“中国之治”新的时代内涵。以“中国之制”通向“中国之治”的实践路径,也启迪了新时代中国法治人才培养创新的深入探讨。

    新时代需要新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习近平同志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

    “中国之治”引领下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当遵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根本需求,充分利用制度优越性,结合创新发展的时代背景,同时尊重法学学科的实践性特征,强调“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法治人才专业化、职业化的培养目标为中心,重点对中国特色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展开创新探索。

    法律硕士项目是我国实践性、职业化法学教育的代表性尝试,项目的缘起和初衷是为了培养知识结构合理的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是中国法治人才培养发展创新的重要环节。1995年至今,法律硕士教育的开展已近25年,多年来该项目已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和输送了大量人才。然而,从项目实施的基本效果上看,还存在着培养结构单一、复合型人才难产的现实问题。近年来,法律硕士学生毕业后从事的行业泛化现象又进一步暴露了当前法律硕士教育专业性、职业化程度不足问题。面对“中国之治”对法律专业人才的现实需求,我们必须对法律硕士项目进行再思考。法律硕士教育改革是适应“中国之治”,培养创新型、复合型法治人才的重要突破口。

    防止“西法东渐”过度化发展

    我国法律硕士项目在实施之初,曾被视为“中国的JD”。JD(Juris Doctor)是美国的法学职业型教育学位,长期被大众认知为与医学博士并称的含金量极高的学位,被认为是美国精英教育的象征。其实,我国与美国职业教育的开展在初始形式上存在显著差别。Juris Doctor虽然名称中含有Doctor(博士)字样,但并不是博士学位。根据美国律师协会定义,JD是法学院授予的“法学第一专业学位”。在美国,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博士学位是JSD(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相较于JD,JSD学位的学习周期较长,结业也面临很高的毕业论文要求,这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法学博士的学制基本一致。在美国这样一个以实用主义为导向的社会环境中,只有很少的对学术有着强烈喜好和追求的学者才会选择JSD,大多数人不愿担负如此大的物质和时间成本。美国的JD与我们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学术精英教育有着本质的差别。事实上,在美国,JD之所以与医学博士被并称为精英教育学位,最初是与学生毕业后丰厚的物质收益密切相关的。当然,由于学位申请的门槛较高,专业化培养要求也极为严格。再加上高额学费和苛刻入学条件造成的天然阶级垄断性,拥有JD学位的人士在美国通常享有较高的地位,JD也成为“精英”人群孕育的摇篮。

    “中国之治”下法治人才的培养与美国在制度本源上存在根本差异,适应“中国之治”的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必须充分结合“中国之制”的制度优越性和创新发展的时代背景。在根本理念上,要对因制度差异导致的目标分歧保持鉴别、批判的基本意识,防止“西法东渐”过度化发展,避免照搬美国JD模式的历史倾向,打破对美国法律“精英教育”的误读。法律体系的严谨度、标准化和程序性,赋予了法律从业者天然的专业化和职业性特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迅速、全面发展,丰富了国家对法治人才的类型化需求,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又对法律专业人才提出了更高层次的复合型要求。

    “中国之治”需要中国特色法治人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我国当前“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定位,进一步为中国特色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探索、法律硕士项目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在培养定位上,应当以专业化和职业性并重、高层次与复合型兼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人才培养为基本目标,明确毕业学生的职业走向,以培养法官、检察官、监察官、律师等传统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基本导向,同时兼顾培养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务专员的时代需求。

    在招生模式上,尝试改变当前具有泛化倾向的招生趋势,严格招生对象范围。基于硕士研究生层次的基本地位,本科第一学历的取得当然是招生录取的必要条件。但根据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质和高层次要求,还应当同时对考生的基础学历、知识背景、基本道德水平进行严格考查,并适度收紧招生规模。

    在考试方式上,改革现存的记忆考查方式,注重逻辑能力方面的选拔,选拔出合适的人才予以重点培养。

    在培养方案上,逐渐增加对法律硕士职业性、应用型的培养侧重,进一步明确法律硕士与法学学术型硕士的培养方案差异。

    在理论教学基础上,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针对毕业后的职业需求开设多类型的实践课程,加强法律技能培训,以法律硕士的毕业学生可以零对接、无障碍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为实践目标。同时,根据新时代社会环境和国际发展的需求,加强和细化法律硕士专业类型培养,改变当前法律硕士项目培养结构单一、专业设置不具体的普遍现状,结合专业化的职业需求,为我国“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养和储备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立足于“中国之治”的法治人才培养创新,还应当以开展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为核心考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不仅仅需要高水平的业务能力,更应当具备与“中国之治”相匹配的道德品质和制度坚持意识。必须让职业法律人在学习中体会法治发展进程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辩证关系,建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坚持与敬仰,真正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以法治人才的培养创新促进“中国之治”的时代迈进。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重点课题“法学国际化教学实践研究”[B-a/2016/01/08]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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