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可参考国际经验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9-12-2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近些年来,我国校外培训机构大量涌现,校外培训市场管理亟待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无序发展客观上撕裂了教育公平的价值追求,破坏了学校教育生态。大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片面追求提升学生的应试技巧,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人的全面发展。《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2018年)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制度安排、基本方向和有关方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任重而道远,需要通过多元参与、多方协调,逐步实现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笔者以为,别的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体系,首先需要坚持统筹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施策。韩国政府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遏制课外补习过热问题,实施一系列校外培训机构改革政策,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治理体系。一方面进行顶层设计,制定《教育规范化及消除过热的课外补习方案》。随后,韩国政府对校外培训的内容进行分类,逐步放开文艺类、体育类、技术类等学生成长内容的校外补习。另一方面就具体问题提出对策,比如针对大学毕业生走进课外补习市场,成为课外补习师资“主力军”的问题,韩国政府开展集中治理活动;针对学生校外培训时间过长问题,韩国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宵禁计划”,要求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每天晚上10点结束培训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关键在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的资质和标准。近些年来,日本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教师从业资质与标准的政策。一是制定并实施《学习塾讲师检定制度》,确定日本校外培训机构的统一认证规范性行业标准,对在日本校外培训从业的教师实施第三方独立评价,实施专业教师资格审查认证制度。二是制定并实施《安心塾工作认证制度》,针对日本“学习塾”(校外培训机构)对从业教师劳动权利维护等相关资质认证,每两年需要重新认证一次,保证其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的工作时长、薪资待遇、职业发展等相关权益。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不能仅仅着眼于校外培训机构,要以“共享共建”治理理念为核心,增强政府监管治理能力。新加坡主要采取监督管理为主,积极完善政府监管治理能力;同时基于“共享共建”学习互动理念,开发开放网络协同学习平台,发挥网络同伴学习资源作用。一方面,新加坡政府要求每一所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独立的监管委员会机构,负责制定培训机构的监管制度、公约、条款,实施兼事管理负责制度。另一方面,新加坡充分利用互联网线上培训途径,搭建免费学习补习平台,实施同伴学生互助学习模式,由教学经验丰富的同伴学生担任网络虚拟“培训老师”解疑答惑,帮助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获得公平而优质的校外学习资源。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需要发挥政府资源配置力量,构建协同治理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资源配置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美国颁布的《不让一个儿童掉队法》提出,美国各个州政府需要加大对课后辅导的财政拨款,特别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提供补偿性补课服务;部分经济发达的州政府提出为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的课后辅导服务。日本政府颁布的《放学后儿童计划》提出,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图书馆学习教室,为儿童提供课后教育、培训等。德国则成立辅导和课后学校协会,通过该协会为正规教育与补习学校建立良性互动机制。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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