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建设转向具体务实
社会“公正”、“自由”、“和谐”等目标理念的实现,依赖于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的实施
只有真正建立起扬善的社会机制,才能改变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德行与幸福的二律背反现象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离不开公民成熟的政治素质,也离不开公民的社会道德品质
■葛晨虹
以德治国:增加权重走向具体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重申依法治国的同时,注重“以德治国”,表明社会道德建设问题已成社会关注热点,也表明国家在“五位一体”发展思路和布局中,“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及社会德治具有了更多的权重和更加具体的思路推进。
公民道德建设及社会德治不仅有了更多权重要求,也有新的务实思维方式要求。2013新年媒介短信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讲短话、实话,所有祝福浓缩为三个字:新年好!”反映了民众对党的十八大后新风的感受和赞许,也反映了建设思路必须转向务实和具体的民意跟进。事实上,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离不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路径保障。在“三个倡导”中,社会“公正”、“自由”、“和谐”等目标理念的实现,要依赖于完整系列的“程序公正”等制度机制保障,依赖于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的实施。所以,社会道德建设要从“宏大叙事”风格转向具体务实思路,社会道德建设要在“怎样做”上做文章。
社会结构理论认为,在构成社会总运行系统的因素中,公民人格、文化“意义”系统及“共享价值观”,在社会运行系统中占重要位置。软实力理论则指出,在影响社会发展的诸因素中,公民素质和道德建设、共同价值观、文化环境等软性因素,比制度、法律等硬性因素,在许多时候对现代社会发展具有更加积极的作用。诺贝尔奖得主道格拉斯对此强调,在人类行为和社会秩序的约束体系中,非正式制度的软约束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见,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空间是由道德习惯、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因素影响约束的。可以说,在一个缺乏共同价值观、德治不明、公民道德素质缺乏的社会环境中,是不可能实现社会和谐、公民幸福的。
怎样扬善:建道德回报机制
社会德治离不开扬善,而扬善又有赖于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公正社会应使有德之人得到公正评价和回报,使无德之人受到谴责和责罚,改变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德行与幸福的二律背反现象。只有真正建立起扬善的社会机制,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以德治国,才能真正发挥出其特有的作用。
社会生活中如果只强调道德义务,不强调对德行和奉献的回报,必会导致道德评价与道德赏罚的不公,久之,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状态,犹如诗人所形容的,“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如果奉献社会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学雷锋在某些环境中反成压力;如果有些人缺乏德性甚至见死不救,而见义勇为者却“流血又流泪”;如果有德者默默奉献,无德者不履行义务反享受他人的奉献,久之,“劣币就会驱逐良币”。一个社会如果陷入这样一种道德不公状态,那么,社会风气败坏、人际关系恶化、个人品德堕落就会成为必然。
扬善还需在舆论生态上下功夫。树立“道德楷模”、宣传“身边的好人”,是对德行者的价值肯定与精神回报,也是在营造社会舆论环境。人们往往根据他人行动的特征取向来决定自己应该怎样办,即“从众效应”或“行为模仿”。因此,公众媒体应更多地宣传好人好事以影响更多人向善选择,让好人感动我们。感动本身就是道德培育的一种有效方式,是道德良知和社会风气的储备,“被高尚感动的人,将于高尚同行”。虽不能期望人人都成为道德楷模,但社会必须歌颂高尚,引导人们向善而行。人心向善,社会道德才能蔚然成风。只有建立起道德回报机制和扬善耻恶的舆论生态,我们的社会才可能形成善善相生的良性循环。
怎样抑恶:刚性规导要给力
当社会制度安排不能有效维护德行取向时,不道德现象就会普遍出现。博弈论认为,具有功利理性的人在博弈互动中会做出趋利避害的行为选择,制度机制可以规导人们放弃不道德的选择。例如,市场利益主体在进行“失信”还是“守信”的博弈选择中,如果计算出守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成本,就会选择失信。如果社会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制度性约束惩罚,使道德缺失者在失信、守信“博弈”中深切体会缺德失信带来的风险和过高成本,就会规导他们放弃选择失信。在一定意义上,是外在强制性的制度和规矩教育失信者学会选择诚信道德。
对造假、欺诈、腐败等缺德者不仅要给予刚性的“直接责罚”,还应让其承担“间接责罚”。如可通过建立社会主体的道德资质评估机制,建立道德信誉状况的“黑白名单”记录,使有德者积累道德资质,因道德而享受回报。而道德失信的“记录”由于放大了责罚范围和时间,会加大缺德成本和风险,使无德者对“间接责罚”的后果望而生畏,从而放弃违规和不道德的选择动机。
扬善必须抑恶,仅靠道德本身力量还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道德缺失和良知淡化的发生。许多国家的社会秩序和道德风气是建立在法规、制度及社会管理基础上的。如对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行为,许多国家都有具体法律进行相关规制。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还有《好撒马利亚人法》,是为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无后顾之忧。目前我国在制度机制规导方面还存在一些设计构建的空间,如各种道德问题需要相关具细立法来“扶住”。之前出现的各种“彭宇案”,让当事人做好事寒心之余,也“教育”更多人对扶老人等救助行为的后怕,小悦悦事件引发的社会讨论中,焦点之一就是对“立法”的制度呼唤;也有一些道德失范与社会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密切相关;社会在制度监管方面还存在某些缺陷,监管程序存在的随意化和弹性状态,需进一步刚化和细化。规则制度的刚性如不能完整体现出来,不法分子和无良者就会有投机违规和选择缺德行为的机会和环境。
除了制度安排,社会管理资源优化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质量安全管理中,就存在多头管理的机制障碍,需进一步理顺理清。对衣食住行这样关乎人生安全的产业,国家应更多建立并更硬性实行重点监管、严格责罚的制度。此外,管理机制规模也存在一定问题,社会道德监管往往成本过大,执行力相对不足,从食品安全到交通秩序以及公共文明领域,都存在管理面太广、成本太大而管不过来的问题。当然,疏于管理等不作为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也明显存在。
立德树人:树德莫如滋
我们的社会已进入彰显公民主体性的时代,无论是制度自信还是道路和理论自信,最终都要落实于公民对制度、道路和理论的自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离不开公民成熟的政治素质,也离不开公民的社会道德品质。
孟德斯鸠在谈到国家体制和建设时曾强调:“共和国需要品德”。他描述了一个国家当“品德消逝的时候”,就会弥漫物欲、贪婪、野心和权力的放肆,国家的发展、公民的幸福都不可能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发展目标,提出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建设理念,这就非常需要具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品德的公民素质力量。它们是三个“倡导”中的核心价值关键词,也是公民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和“立德树人”的任务,可以说,公民品德素质及其地位功能,已在国家发展思路和总体布局中被清楚地凸显出来。多年的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道德建设,已在以德立人方面积累了诸多成效和经验。但“树德莫如滋”,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更多地借鉴他国的“隐性”教育和“实践性”培育方式。如在美国、英国、韩国和新加坡,很注重借助社会力量和公共资源,借助学校、家庭、教堂、社会以及大众传媒等,形成人们观念和习惯的德育环境。一些国家还很重视通过各种社会实践达成效果。教育不仅在课堂和书本上,也在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如美国,通过社会考察、志愿服务、教会义工等方式,使人们在相互感染的同时,也受到自我教育。韩国的价值教育更是明确提出“体会”教育,中学大多开设有志愿服务或实践体会课程,志愿服务有课时要求,实践课程是必修课。这些实践经历在升学和求职时,都会有积极的参照价值。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本文为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公民思想道德素质与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相关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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