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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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思维的树立,是党转变执政思维与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结果。

  ■段凡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的树立,是党转变执政思维与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结果。法治思维的构建,不仅关系到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时也承载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梦想。

  法治思维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

  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如何看待法治。自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执政纲领并被写入宪法之后,法治的理念与价值已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公权力掌握者在法治治理中,对法治的理解发生了偏差,出现了违背法治精神的错误思维。

  第一,认为法律是一种工具而非准绳。这种工具化的思维是将法律看作一种可以朝令夕改的纸上文字而非心中信条,一旦认为法律成为羁绊政令实施或权力执行的束缚时,则试图通过规避的手段绕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如陈良宇在身为党的高级干部期间,放弃了应该遵循的法律准则,滥用职权,违规使用社保资金、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这是公权力掌握者没有真正树立法治思维的表现。

  第二,认为法律是一种权力之下的产物而非权利保护的公器。这种权力思维将法律看作是“治理”百姓的手段,而非将其看作是用来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准则。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可以不问法律,只要是有利于其治理方便,任何手段均可以成为其“依法治理”思维之下的章法。

  第三,认为法律是一种政策之外的产物,而并非遵循政策也要遵循法律的认识。在这种思维方式下,无论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量,还是基于区域经济的不正当竞争,少数地方或者部门的“红头文件”,成为规避或者违背现行法律条文和精神的所谓根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是为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因此,树立法治思维,就要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贯穿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中。

  一要遵循“宪法法律至上”的准则。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规则。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中,执政党将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呼声和要求,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是以人为本价值与精神在法治中的彰显。公权力掌握者遵守宪法和法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二要明确法治的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约束与规范,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列宁也说过,“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树立和运用法治思维,就是要树立权力是经过法律赋予的理念,就是要树立权力不得滥为的理念,就是要树立权力是用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理念。这些都是人本法治观的基本要求。

  三要认识到治国理政和进行社会管理,既需要政策,更需要法律。政策和法律二者不可偏废,在某些场合和情势下,需要政策的积极作用。但无论是党的政策还是政府的政策,都是法律之下的政策。不能以政策来超越法律,否则有可能陷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非法治状态,有可能使法治下的人民自由陷入一种被限制乃至被剥夺的状态。

  法治思维的重点是确立正确的法治观

  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之后,法治概念成为了一种国家与公民的政治常识。但是,法治的真正要求,不是仅仅停留在概念化的层次,将其作为一种政治概念或者口号喊得满天响,也不是直接将西方的法治概念和模式不加甄别地采用“拿来主义”。

  停留在概念上的法治,是一种泛泛而谈的法治,而不是一种贯彻实施的法治。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乃至“依法治校”的概念层出不穷,但依法办事的法治基本要求,却未必真的在这些地区和部门得以贯彻实施。

  正如有学者提出的“民主是个好东西”,我们也必须意识到“法治也是个好东西”。因为民主是法治的基础,而法治是民主的保障。世界上没有普世性的民主,同样,世界上也不可能存在普世性的法治模式。停留在口号或概念上的法治和照搬模式下的法治,不适合中国国情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则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石,通过党的领导,使广大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采取法治的思维和途径,积极保障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

  法治思维的着眼点是正确认识法律作用

  法治是个好东西,其意是指无法治不可,而不是说法治可包治社会百病。放眼当今世界,高喊法治或推行法治的国家不下百余个,但即使是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的翘楚,其社会问题依然是层出不穷。这显示出,无论是何种法治,都不可能对治国理政和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包治百病。现实中,少数人在面对中国转型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盘根错节的问题时,一味地强调了法治的作用,而较少强调或忽视其他准则或规范的作用。而这些准则或规范,其实发挥着法律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因此,我们对法律的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

  首先,法治作用不是全能的。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提醒我们,法治还必须是良法之治。何谓“良”?这个问题本身超越了法律层面,是一种道德层面。所以,法治并不是全能的,而是具有限定性。治理社会除了法治,还有道德等其他上层建筑。

  其次,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法治作用的发挥,归根结底离不开人的内在驱动力。而人除了要构建起对于宪法法律的信仰之外,还要培育起内心的崇高道德信念与核心价值观念。这种道德信念与价值观念,是与中华传统美德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那些曾经在中国历史上熠熠生辉的中华文明,应该在当下构建法治国家的征程上,与法律一起发挥着彼此相互协和与促进作用。这才是实现中国梦的法治思维。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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