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立法的民间尝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盼教育惩戒有法可依

  目前,很多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缺乏可依据的“法”与可控制的“度”,亟待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明确和规范。

  在采访过程中,原绿色向记者讲述了一个案例。某学校两个学生在考场上说话,监考老师制止了他们。结果考试结束后,一名学生跳楼自杀了,自然监考老师受到家长和媒体的批判,并承担了的责任。“这件事情在当地引起了很大轰动,也引发了一场讨论: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教师该不该管?其实,道理很简单:应该管。但是,出现了这样的事情,以后哪个老师还敢去管学生?”原绿色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学老师告诉记者:“我经常遇到顽皮、任性、捣乱的学生,屡教不改时真想把他拎出教室罚站。不过,我们学校曾有位教师因为这样做被家长告到教育局,最后向家长赔礼道歉才算了事。为此,对于不好管的学生,我们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其实,早在2008年,教育部基教一司有关负责人就明确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

  “‘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判断是适当惩戒还是体罚。为此,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研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惩戒制度,在维护教师正当教育权益的同时,还应该让我们的教师认识到,教育是爱的事业,教育惩戒不是简单地惩罚学生,教育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形式,也应该以爱为基础。没有以爱为基础的教育惩戒将会被异化为身体和心灵的惩罚和苦役,从而失去教育性。因此,教育惩戒应遵循爱、尊重、慎用、适当、灵活等原则。”王振存说。

  山东省特级教师、全国十佳班主任郑立平曾专门写过一本名叫《教师必须掌握的教育惩戒艺术》的书,引导广大教师学习教育惩戒的成功案例,避开教育惩戒的误区,掌握教育惩戒的操作艺术和技巧。郑立平指出,目前,很多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缺乏可依据的“法”与可控制的“度”,轻则好心办成了坏事,触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重则导致师生冲突,甚至酿成了不良后果,为此“亟待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对教育惩戒进行明确和规范”。

  “我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尽早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进入立法程序。”易天水说。

  李卫锋表示:“正是无‘法’可依,才使我国不少老师对学生多次说教没有效果时走向了两个极端:要么不管不问,宁可放纵也不惩戒;要么用体罚或变相体罚代替惩戒。”

  “假如我们的呼吁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我8年的辛苦就算没有白费。”这是采访结束时,方春明对记者说的最后一句。

  观点:恰当使用教育惩戒权

  ■康书豪

  “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才能,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

  ——马卡连科

  人类文明史是伴随着人类的教育史发展起来的。大概世上有了教育以后,教育便与惩戒相伴而行,同生共存。教育离不开惩戒,正如教育离不开奖励一样。如果说教育是一张纸,那么,惩戒和奖励就是这张纸的正反两面。惩戒和奖励都是教育者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

  在《说文》中,对“惩”字的解释是“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从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正缘于此,甚至有外国学者认为,“没有经历过教育惩戒的人,其生命成长是有缺憾的;经历过适当教育惩戒的人,其人格才能健康和谐发展”。在英国,一些学校有专门的惩戒室,而在亚洲和西方少数国家,惩戒教育更是被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列入有关法律制度。如韩国《教育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学生的处罚条例,女生可以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等。

  因此,国内外教育界几乎一致认为,教育惩戒权是教育者拥有的一种权力。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檀传宝认为:“奖励和惩罚都是教师的专业权力。如果非要强制教师放弃这种权力,我认为最终受害的是学生和社会。”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认为:“惩罚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它是教师用于惩罚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所以,在教学实践中,惩戒在中外各国的校园中都很常见。在我国,由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模糊,以及社会上一些人对教育的错误认识,造成了对教育惩戒认知上的误区,也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家、校之间的矛盾。

  然而,惩戒又决然不是体罚或变相体罚。惩戒和体罚有鲜明的区别。体罚是一种明显带有暴力化倾向,对受教育者所采取的摧残心灵和肉体的错误教育方式。它不考虑受教育者的心理、性格等主观因素,不讲究教育方式的科学合理,一意孤行,一味蛮干,只能给受教育者带来伤害和痛苦,造成教育的失败。而惩戒虽然也是通过处罚来警戒受教育者,但它的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出于教师强烈的责任心,来源于对受教育者深沉的爱,体现的是对受教育者的无限关怀,追求的是教育方式的适时适度、科学合理。

  当然,惩戒也是要适度的。正如教育家卢梭指出,“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应该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众所周知,教育本身就是爱的教育。作为育人者,我们要充满爱心,认真履行教育职责,恰当使用教育惩戒权,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不能将其变质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一点,更需要社会和家庭的关心、理解、支持和配合。

  (作者单位:河南平顶山市石龙区南顾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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