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将公办园定为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徐光明 通讯员 陈小兵)日前,江西省赣州市将公办幼儿园机构性质定为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对符合要求又愿意调入农村幼儿园工作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享受边远艰苦地区教师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中小学退休教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聘为幼儿园保教人员。新进幼儿园的教师要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实行公开招聘。确需聘用暂时又未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先培训后上岗,但须在2015年9月1日前取得相应资格,否则予以解聘。

  不久前,赣州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赣州市指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政府投资为全市283个乡(镇)各兴办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在人口居住相对集中且规模较大的行政村(居)各兴办1所公办幼儿园。原则上县(市、区)城区每5万人口要兴建1所公办幼儿园。乡(镇)、村(居)新建公办幼儿园要在2013年12月31日前建成60%以上并投入使用,其余的要在2014年9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

  赣州市按照《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分三个档次建设公办幼儿园:6个班规模的投入不少于300万元;9个班规模的投入不少于400万元;12个班规模的投入不少于500万元。鼓励利用闲置校舍按省定标准改(扩)建幼儿园,县级财政按每个班不低于10万元标准用于改(扩)建。

  赣州市政府还将公办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民生工程百件实事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定期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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