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改革要秉持的基本原则
■冯生尧 崔允漷
“高考机构的统一化、专业化,科目要求的院系招生、专业分化、分层分类多样化高考招生制度,以高考成绩为主兼顾多种评价方式和结果,构成了高考改革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特征。”
最近,清华大学谢维和教授在中国教育报撰文,指出现有高考制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中等教育,特别是高中教育及其相关评价结果在高考制度中受到忽视或弱化,被边缘化,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考制度的变形”。为此,他提出了申请入学、考试入学与推荐入学三种入学形式,强化了高中评价在整个高考和入学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究竟如何确立高考改革的基本原则,如何看待高中评价所起的作用,的确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高考和入学制度,其实是一个复合体。科目要求、出题和评分,是其中的两个重要变量。所以,笼统地说,高考制度由谁担负主体或者重要角色,并不精确。再就高考和入学制度所涉及的当事人、利益相关者而言,也是十分多样而复杂。
就世界整体趋势而言,科目要求又分为必考和选考两个部分。必考部分,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在高中课程设置之时,就以必修的方式加以规定了。选考部分,主要是各个高校及其院系,根据自己的特色和层次,根据各个专业的发展趋势和社会职业要求,规定了选修选考的科目。高校及其院系,还可以规定必考科目的计分方式和权重。可见,在高考和招生的科目要求上,高校院系占据了绝对的话语权,我们把这样的制度称为自主性、市场化的院系招生或者专业分化制度。还有少数国家,实行政府计划的院系招生、专业分化制度。例如俄罗斯近年来实行的是专业侧重的高中课程体系。根据高校院系的特点,政府划分出38个以学术类为主、也包含艺术类和职技类的专业类型,学生据此选修选考。在该制度下,政府的计划,也是对高校院系的特点和要求的汇总。违背这个原则和要求,只会导致高中和本科教学质量的滑坡和下降。我国目前的高考科目要求,是由全国或者各省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各考试机构,主要按照文理分化的原则,加以硬性规定和计划,违背了院系招生、专业分化的原则。所以,未来改革的方向是确立和强化院系招生的原则,而不是高中的地位和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职业机构决定了高校毕业生的录用与薪酬,同理,高校及其院系决定了高中毕业生的适切专业和录取情况。高中的任务,在于担负应答者的角色,按照学生的兴趣和能力,按照高校院系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生涯指导和教育培养。
就出题和评分来看,世界的整体趋势是考评的统一化、专业化,由全国或者特定地区范围内的专业化考评机构统一出题和评分。美国实行分权的教育行政体制,高考招生要求所涉及的因素也非常复杂多样,但是,主要涉及基础要求的学能考试(SAT)和涉及个性化、专门化要求的大学预修科目(AP)考试,构成了代表性高校招生要求的主体部分,它们都由统一的管理机构——美国大学入学考试理事会主管,具体专业性事务又委托全美统一的教育测验服务中心负责。英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分权制国家,有若干个专业化的考评机构,但是同一考科的分数,可以换算、对比、总计,可谓是名分实统。香港特区近年来推行新高中课程,相应的高考称为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由全港统一的香港考评局负责出题、评分或制定相应的政策。可见,世界趋势表明,高考命题评分,主要由统一的或者可比的考评机构充当主角。高校及其院系,可以组织面试。高中可以推荐,其综合素质评价可以占据入学要求的一部分,甚至高中可以在某个高考科目上占一定比例的评分。从这个意义上看,谢维和教授所提出的加强高中评价的作用和比重的建议,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它们只是有益的补充,而非主角。从长远来看,考虑到水准上的专业化、科学化,不同学生、不同学校、不同地区之间的可比性、统一性以及社会诚信制度建立的长期性、艰巨性,建立统一化、专业化的考评机构和考评制度,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招生入学形式,谢维和教授提出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主的申请入学、高考为主的考试入学、高中推荐入学三种形式,分别适用于普通高校、重点高校、专才偏才考生三种层次和类型。
上述三类入学形式的划分,申请入学和考试入学都没有触及文理分化体制,违背院系招生、专业分化的原则。推荐入学可以部分解决专才偏才问题,但是效果有限。只有在专业分化体制下,全体学生在一定共同基础之余,按照自己能力兴趣和高校院系特色招生要求而选修选考,考生或广博,或精深,而且精深化专才占据了绝大部分,这样才能彻底地解决专才偏才问题。专业分化体制把特色人才视为主流,视为一个连续体,而不是少数,不是流离于主流之外的断裂带。
三类入学形式也违背了考评统一化、专业化的原则。目前的高考命题,大约有一半左右的省市,为全国统一命题;有一半左右的省市自定方案、自主命题,相互之间不统一、不可比。高校以计划性、配额制的方式,录取各省市的考生。现有体制已经违背了考评统一化的原则,流弊甚广。各高校不能以统一的标准录取各省市的考生,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社会不公,也不利于落实宪法赋予的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亟待改革。然而,三类入学形式的建议,并没有触及此种弊端,反而主张普通高校的考生,凭借省级行政和考评部门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和各个高中组织的综合素质评价,申请入学,从而强化了考生异省高考权利丧失的问题,这于高校、于考生、于社会,均无益处。纵览世界各国,我们并没有看到异地高考这种严重涉及教育公平的问题。
在思维方法上,三类入学形式的建议,把高考、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推荐这些不同的要素,机械地加以割裂,分别对应不同的入学形式。我们认为,无论是普通高校还是重点高校,无论是“全才”考生还是“偏才”考生,都应以高考为主体,参照高中推荐、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多种要素而加以录取。
以高考为主体的评价方式以及统一化的考评机构,并不影响、更不否定高考录取的多样化、个性化。因为在院系招生、专业分化制度下,不同专业志愿、不同层次院系的考生,选修选考科目的组合和程度均有差异,从而形成了分层分类的招生制度和丰富多样的人才类型。以英国为例,英国高考即普通教育证书考试(GCE),其科目分为A级、AS级2类,且以A级为主。若考生4个A级科目成绩优秀,则有资格申请牛津、剑桥这类最高排名的学府;3个A级科目优秀,则可以申请伦敦大学等名校;若3个良好、或者2个良好再加1个合格,也可以进入很好的英国大学学习。而且,这些A级科目的组合和类型,必须按照意向专业加以选择。由此,在统一可比的高考机构和高考框架之下,英国实现了分层分类的多样化高考录取制度。
总之,高考机构的统一化、专业化,科目要求的院系招生、专业分化、分层分类多样化高考招生制度,以高考成绩为主兼顾多种评价方式和结果,构成了高考改革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特征。只有秉持这些基本原则,我们的高考改革才能彻底而持久地解决目前我国高考招生制度中的众多问题,达成公平和效率兼备的理想追求。
(冯生尧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课程与教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华南师大教科院教授;崔允漷系华东师大课程与教学研究所教授、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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