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舞弊案件回溯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龚平

  考试教育领域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确保考试安全已成为教育界的共识。近年来,通过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强化有关部门联防联控,推进标准化考场建设等措施,反舞弊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的反舞弊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下面,让我们回顾一下近些年发生的几起典型考试舞弊案。

  2012年湘潭研究生考试泄题案

  湖南省湘潭市周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借统一整理试卷之机从湘潭市教育考试院保密室窃取了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试卷,并复印转卖。

  公安机关查清了以周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窃取贩卖2012年硕士研究生考试试题的主要犯罪事实,并打掉了一批社会“助考”犯罪团伙,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2013年2月27日,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周某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他被告分别被判处9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天水高考移民替考案

  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间,蒋某先后接受霍某、王某、赵某三人的委托,为霍某提供的16名、王某提供的4名、赵某提供的8名共计28名山东籍考生,分别在天水市麦积区办理了跨省移民及2008年高考报名手续。蒋某从霍某处获款约28万元,从王某处获款1万元,从赵某处获款5000元。

  2008年6月7日,此案事发。被告人霍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08年10月30日上午,该案在天水麦积区人民法院马跑泉法庭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分别判处被告蒋某、霍某、赵某等人有期徒刑3年、2年、1年6个月。

  2007年宁波司法考试舞弊案

  2007年9月,考生柏某、谢某和张某为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预谋非法获取考试答案。柏某联系北京的于某,从于某处购得国家司法考试答案。2007年9月15日考试当天,谢某在参加第二科考试时,携带答案进入考场,结果被监考老师当场查获。随后三名考生均被抓获。

  柏某等三人非法向他人购买系国家机密的司法考试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三人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柏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谢某和张某分别获有期徒刑一年。

  2003年牡丹江成人高考舞弊案

  2003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期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管局考区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原牡丹江林业师范学校)、北校区(原牡丹江林业学校)两考点外发生利用通讯工具向考场内传递答案的严重舞弊事件。在考试期间,该考点监考人员收缴手机、BP机30多部,处理违纪考生26人。该考点还发生了3名考生殴打监考教师的严重事件。

  黑龙江省纠风办、省教育厅、省森工总局迅速作出了处理:取消牡丹江市林管局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考区资格;对该考区主考王某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对利用手机为考生传递信息的牡丹江体校教师谢某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清除出教师队伍;对利用手机舞弊并带人殴打监考教师的考生王某以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全部成绩作废的处理,并且从2004年起3年内不准参加各类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王某还被当地公安部门处以刑事拘留15天的处罚;对参与殴打监考教师的考生孙某、黄某,对利用手机接收答案的考生张某等5人,对委托他人代考的考生丛某等18人以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全部成绩作废的处理,并且从2004年起2年内不准参加各类全国教育统一考试

  2003年重庆盗卖英语四级试题案

  2003年12月27日,监考人员孔某为方便作案,私下将同场监考人员汤某替换,由胡某冒充监考老师与孔某同场监考。早上8时,孔某领取试卷后到厕所拆封试卷,用电话将作文题目告诉在孔某家等候的同伙,并将试卷交由在此等候的陈某和李某带回孔某家中,由肖某复印分发给杜某、徐某等人做答案。答案做出后,他们通过QQ将答案发送给外地买家;通过手机短信将答案发送给本地买家。

  该团伙主要涉案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惩处;有关责任单位被通报批评;涉案教职工受到所在高校严肃处理;购买试题答案并传播的在校学生被开除学籍;参与购买试题答案但未传播的学生受到留校查看处分;学生党员受到党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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