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儿童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
■姜朝晖
日前,一篇名为《因倒水淋湿书记专车,13岁幼女戴手铐游街示众》的微博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因涉及以非法手段对待未成年人,许多网友对帖中所述事件表示了强烈愤慨。然而,据5月30日刊登的新华社记者现场调查显示,帖子中提到的许多细节与事实有出入。如被铐女孩并非13岁,而是14岁,据目击者说游街也未发生,而是女孩被民警带上手铐扭送派出所。并且“事出有因”,是女孩的二婶占道摆摊,女孩及其家人与乡干部发生口角,并由女孩泼水一盆,淋湿了女副乡长的衣服和头发,在后续的争吵中,还先发制人打了女副乡长一巴掌。
我们姑且把权威媒体记者的调查当做事实及事实之全部吧。但是,拨开其中纠缠的种种是是非非,有两项事实是不容否认的——那就是女孩确实未成年,也确实被戴上了手铐。虽然当地有关部门极力掩盖这件事情,比如说“当时因为看孩子长得高大,以为是成年人,所以就给戴上了手铐”等,但至少给未成年人强行戴上手铐是确有其事,不能简单以一句“不知道是成年人”就推得一干二净。这件事情,与之前“海南校长开房案”中说小学生早熟的情况又何其相似?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的孩子身体发育提早,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但不能因为孩子早熟,就把未成年人当做成年人看待,更不能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侵犯或伤害。对这种以行政思维及手段对待未成年人的做法,必须予以批判,加以惩处,甚至应该追究肇事人的相关刑事责任。
我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到:“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即便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也提出了“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成年人依然自觉不自觉地漠视并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在这起未成年人“被铐”事件中,显而易见的是,当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权和受保护权。在冲突发生过程中,仓促之下对未成年人进行刑拘,实质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思维及官僚习气在作祟。作为政府部门,即便是对普通老百姓,也应该从明晰道理入手,而不是动辄简单以武力论处;而对待未成年人,这些行为就更显得轻率和武断。
当前,在家庭、学校和社会日常生活中,类似侵害未成年人的例子还有许多。一些家庭中,一些家长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孩子成了家长铁拳的牺牲品;少部分农村父母为了赚钱,早早让孩子放弃学业外出打工。一些学校里,举办演出活动,领导在主席台正襟危坐、凉风习习,孩子们在操场上日晒雨淋;极少部分教师为了故意显示权威,对孩子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拐卖儿童,导致儿童流离失所,被伤害甚至被杀害;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一些工厂藐视法律,雇佣童工,等等。这些发生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上的事情,其实都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漠视和践踏。
如果说因为文化程度有限,着实不知道儿童或未成年人相关权益,偶尔犯错尚可原谅,但更多的成年人是明知故犯。更有甚者,为了一己之私,美其名曰是为孩子好,而实际却干着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勾当!如何对待未成年人,考问社会的良心。从家庭、学校到社会,我们需要共同营造适合儿童成长的环境,而且不能仅仅只停留在口头上或是文本里,更要体现在行动中。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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