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艾滋歧视”教师亦须努力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徐秉国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正式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新规和过去相比“大瘦身”,各种“不合格”条款从22条减为15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将“性病、艾滋病不合格”一项删除。这意味着从今年9月1日开始,艾滋病患者也能在广东省申请当教师。此消息一出,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目前,艾滋病患者有资格担任教师实属不易,却也有三大因素作保障。

  一是法律制度的肯定。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是科学理性的支持。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人际之间的一般接触如共同进餐、握手等不会传染艾滋病,因此艾滋病患者在生活当中不应受到歧视。

  三是社会理念的进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广泛觉醒,无歧视、无障碍地保证“每个人有成功出彩的机会”不再遥不可及。

  因此,广东省关于艾滋病患者有资格担任教师这一政策调整,本只是将“无所争议”的法律规定、理性说明、理念要求规则化而已。但是,置身于目前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就业歧视环境中,它又是法律的胜利、理性的昭告、理念的宣示,既是持续多年的社会反就业歧视运动取得重大进步的标志,也将直接影响中国艾滋病人的制度处境,以致于有人说该规定是“我国艾滋病防治事业一个里程碑式的突破”。

  然而,一片“欢呼”背后,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质疑”甚至是“反对”之声。这些质疑者或反对者既不是缺乏法律知识,也不是缺乏医学常识,更不是缺乏公平观念,而是作为学生身心健康的密切相关者,对教师群体的职业操守与行为表示担忧。

  医学社会学的研究表明,一个社会对某种疾病的定义和反应,与医学之外的其他社会因素紧密相关。从医学常识来说,艾滋病毒感染者虽不同于艾滋病病人,但二者都携带艾滋病病毒,并具有传染性。只不过,从病毒感染者发展到病人可能需要数年到10年甚至更长时间。既然有传染性,从医学之外的社会因素来说,个体就有理由担心这种传染可能性能否以及多大程度上成为现实性的风险。而在教育领域中,这种风险因素控制的主导方面在教师而不在学生,这就需要包括教师群体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行为,使整个社会有理由相信这种风险是可防的、可控的,甚至是零风险的。恰恰令人担心的是,当今社会,屡有教师虐童、性侵女生、猥亵学生事件发生。它们虽是“偶然”与“个案”,却是教师负面形象的“放大镜”,加深、加重了社会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进入教师队伍后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威胁这种风险的担扰。

  从上述意义上说,艾滋病患者是否有资格担任教师并不是社会“恩赐”与否的问题,而是包括他们在内的教师群体是否值得信任的问题。因此,在法律已经规定、科学已经证明、社会已经宽容的条件下,教师群体本身也需要反省,需要自我更新,以良好的职业形象争取社会的信任。

  由此观之,广东新规在消除“艾滋歧视”方面站定了立场、宣示了价值,只是让公众看到了希望,而并非决定力量。消除“艾滋歧视”的最终胜利,取决于教师群体自身的努力程度与状况,取决于教师形象的改善与提高程度。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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