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范定向就业招生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07-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吴世勇 记者  刘玉)记者日前从辽宁省招考委获悉,今年,该省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定向就业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这是该省针对虚假招生,对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做出的规定。

    按照辽宁省相关文件要求,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高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须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要求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就业招生。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的定向就业招生,则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等办法。

    此外,该省对免费师范生招生也做出规定。免费师范生在录取后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免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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