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08-1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刘见)海南省编制委员会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对该省执行了11年之久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进行调整,统一了城乡编制标准。工勤人员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全省中小学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

    统一后的编制配备标准为,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6;小学在校生201人以上的学校,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0;小学在校生200人以下的学校,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

    调整附加编制标准为:一是有自修课(含晚自修)辅导任务的学校,按参加自修课学生每300名增加一名教师编制;二是不再对有寄宿生的中小学校核定宿舍管理员编制和地处山区或教学点较多的乡镇增加教师编制;三是中小学校配备的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少于13%、初中少于14%、小学少于8%。

    意见要求,要加强编制管理,坚持省级核定、市县分配,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每3至5年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进行核定和调整。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进行二次总量分配。市县教育部门在市县编委核定的编制总量范围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乡镇或学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编办备案。市县原则上每1至2年对学校编制进行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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